自2004年2月1日起,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29日公布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据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以上,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按原面额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按原面额一半兑换。另外,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一半兑换。
这位负责人说,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如果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的认定结果,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如果兑换的是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当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时,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