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2010年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16    浏览次数:2

各区县财政局、农委,有关市级农业生产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粮食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和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86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集中使用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9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2010年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现将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及时做好项目申报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2010年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粮食生产条件,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促进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和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86号)和《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集中使用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9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财政局与市农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2010年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内容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集中使用,重点突出。申报项目必须集中用于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区域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目前粮食生产过程中急需突破的制约环节或关键瓶颈,支持事项不能过多,资金安排不能分散。

  (二)加强整合,适当奖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申报单位要统筹落实好各部门、各条线安排的资金,做到既不重复,又能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资金整合效应。对纳入补助范围的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市(含中央)级资金适当奖补。

  (三)合理布局,农户受益。要结合当地粮食生产规模和种粮农户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布局。项目安排应充分体现种粮农户受益原则,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着力解决单个种粮农户无法解决的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共性问题。

  二、项目支持范围和建设目标

  本市2010年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范围为粮食晾晒烘干等设施。通过集中建设,日新增粮食烘干能力达到750吨以上,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产后服务能力,健全完善粮食安全体系。

  三、项目申报主体

  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主体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种粮大户)、国有农场(含域外)、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单位。

  四、申报条件

  (一)区县(市级农业生产单位)重视粮食生产发展,具备项目资金配套能力。

  (二)项目带动能力较强,在本市范围内,能有效为一定规模面积的粮食生产提供辐射服务。其中:

  1.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种粮大户)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1万亩;

  2.国有农场(含域外)、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单位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万亩;

  (三)项目主体能提供社会化服务,与种粮农户形成较紧密的联系机制,满足种粮农户产后服务需求。

  (四)项目所在地水 、电 、路等基础配套设施齐全,具备粮食晾晒烘干设施建设条件。

  五、建设内容

  粮食烘干设备、辅助设备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

  六、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县农委、财政局(市级农业生产单位)。

  (二)区县农委、财政局(市级农业生产单位)根据本地粮食生产规模和布局等审查确认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三份)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三)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区县(市级农业生产单位)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下达项目立项计划批复。

  七、项目建设和验收

  (一)区县农委(市级农业生产单位)是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等工作。

  (二)规范建设程序,项目实施应按规定实行工程招投标制、监理制、公示制等制度。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范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先行完成自验工作。在此基础上,区县农委、财政局(市级农业生产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报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农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区县(市级农业生产单位)验收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八、资金管理

  (一)粮食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补助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区县财政(市级农业生产单位)应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

  (二)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区县(市级农业生产单位)级报账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安排使用项目资金,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审价制度。

  (三)市级(中央)补助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实行奖补,并主要用于粮食烘干设备、辅助设备补贴,区县(市级农业生产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落实相应配套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并启动实施后,先予拨市级(中央)补助资金50%,余款按项目实施进度再予拨付。

  (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区县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区县农委(市级农业生产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管理部门和责任,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