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平台: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以及市政府《海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转型发展新跨越政策意见的通知》(海政发〔2013〕47号)精神,决定进一步深化专项资金分配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先行实施节能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为目的,强化绩效优先观念,围绕"公开、公平、绩效"要求,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改革,财政专项资金引入竞争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坚持信息公开、透明操作,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要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2.公平竞争。坚持公平公正为公共财政管理工作的总要求,提倡公平竞争,防止过度竞争。
3.突出绩效。将绩效目标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前提,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综合评定,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4.责任明晰。专项资金实施竞争性分配,不改变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权、管理权,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按照试点先行、循序渐进的思路分步推进。
三、节能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重点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酒店等领域的节能、节水技改项目。除淘汰拆除燃煤锅炉(含工业窑炉)奖励外,申报项目必须是列入上一年市节能降耗重点节能、节水项目计划,并在当年度内完成的项目。
四、竞争性分配方式和程序
纳入竞争性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评审法进行分配,一般程序包括组织申报、项目申报、竞争性评审、项目公示和项目确定分配结果等五个环节。
(一)组织申报。市经信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节能降耗有关政策会同市财政局发文通知申报,申报文件列明申报对象、条件、要求、期限及应报送的附件资料。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奖励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求申报项目节能(节电)技术先进、实用、节能降耗效果明显,且有示范和推广作用。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单个的完整项目,不得重复、交叉、混报。
2.企业生产经营良好,并依法纳税。
3.企业节能项目投资额(该企业全部节能项目合计)必须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增值税),已享受本专项资金奖励或已申请本市其它财政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申报。符合政策的企业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申请,企业应按照申报文件所规定内容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报送所在地镇、街道、发展平台。所在地镇、街道、发展平台必须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于不能受理的项目应及时向申报单位告知不受理理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准入审查,符合补助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取得竞争性评审资格。
(三) 竞争性评审。市经信局负责开展项目竞争性评审工作,项目评审采用专家现场实地核查、核定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评审专家组成。参加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名,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在嘉兴市能评专家数据库中抽取。财务专家人数不少于1名,在海宁市财政管理专家数据库中抽取。专家组确定一名专家组长,负责主持评审工作。
2.专家评审原则。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规范化操作原则。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所评审的项目技术有保密义务,与项目单位有工作和服务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2)评审负责原则。专家按照评审标准综合评价比较,对评审、评标过程负责,最终出具评审意见。
(3)注重绩效和诚信原则。评审时重点对项目投入和节能、节水效果进行审查和核定,企业经营业绩良好者补助奖励优先考虑。
3.评审方法。项目评审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进行评价和分析,形成评审结果。
4.评分办法。评价分别以节能量、节水量和投资成本回收年限作为评价指标,确定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奖励比例。
(1)节能量、节水量分值计算办法。工业项目节能量按0.4分/吨标准煤计算,满分为100分(即年节能量要达到250吨标煤以上);其它领域项目节能量按2分/吨标准煤计算,满分为100分(即年节能量要达到50吨标煤以上);节水项目节水量按2分/千吨水计算,满分为100分(即年节水量要达到5万吨/年以上)。
(2)投资成本回收年限分值计算办法。投资回报期限按4分/月计算,满分为100分(不足1月算1个月)。
5.评审程序。
(1) 召开评审预备会。对专家评审会各项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包括抽取评审专家、安排评审专家熟悉参评节能、节水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报材料,了解评审流程、统一评分标准、签订保密协议等。
(2)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一步,现场核查、核定。由市经信局对通过竞争性评审资格的节能、节水项目排出现场核查时间表,组织专家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确定项目的节能属性,核定项目投资额和实际节能量、节水量。
第二步,集中评审。评审专家根据各企业申报项目的投资成本回收年限,项目实际节能量、节水量,确定项目的补助奖励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实际节能量给予被实施项目企业一次性5万元以内的奖励。
第三步,评审结果确定。评审过程全部结束后,评审专家出具综合评审意见,公布各项目的补助奖励金额。
6.补助奖励比例确定办法。节能或节水项目补助比例(%)=(节能量或节水量分值*0.7+投资回报年限分值*0.3)*10%/100,最低补助比例不低于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比例(%)=(节能量或节水量分值*0.7+投资回报年限分值*0.3)/100,最低奖励比例不低于20%。
(四) 项目公示。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论及节能竞争性资金补助奖励比例,提出建议补助奖励项目名单。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建议补助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拟补助奖励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项目确定。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分配结果,下发备案文件,将补助奖励资金纳入地方财政贡献控制后下达专项补助奖励资金。
五、工作要求
1.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项目优选机制,是一项改善资源配置效率的探索性改革,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办大事,有利于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目标的有效落实。各镇、街道、发展平台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2.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及市经信局要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取消下一年度的奖励、扶持政策享受资格。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海宁市财政局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