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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的规定,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研究,启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依照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京科发〔2012〕1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执行。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就其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申请认定,经认定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2013年4月15日前交至指定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地址:朝阳区安翔北里甲11号北京创业大厦A座一层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00-4:00

  周 五:上午9:00-11:00, 下午1:00-3:00

  联系电话:64874561

  四、申报材料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证明和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合同登记证明分别由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楼四层,联系电话:66161862)和市商务委(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90号市商务委服务贸易处,联系电话:85163102)出具,企业可与上述部门联系办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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