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会展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对于促进和加快服务业发展、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我市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影响力显著提升,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大幅度增加,这对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大型活动缺乏统筹协调;二是一些主办或承办单位没有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报批程序;三是一些活动市场化运作程度不高,经费来源依靠财政支持的比重较大;四是一般性论坛、研讨会类活动偏多,实际效果不明显等。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1号)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求,对于政府和政府部门举办或以政府和政府部门名义举办的展会、论坛等活动,要按照"办少、办好、节约、安全、有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加大市场运作的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报批程序

  (一)举办展会、论坛等各类活动,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也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举办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举办或与其他部门和单位联合举办的展会、论坛等活动,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举办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展会、论坛等活动,主管部门拟定初步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提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三)需要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有关方面或其他省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展会、论坛等活动,主管部门要事先与有关方面做好沟通衔接,将活动方案(包括主题、时间、地点、规模、经费、拟邀请出席领导、参加人员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函确认。

  (四)在我市举办的展会、论坛等活动,需邀请现任或前任

  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主管部门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需邀请副部级以上领导同志出席的,主管部门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需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主管部门要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政府办公厅申报,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发送邀请。一般性活动,不邀请市领导同志出席。需邀请前任或现任境外政要和国际机构官员出席的,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市外事部门意见,连同市外事部门意见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活动,报文单位要给市人民政府留出一定的研究、决策时间。市人民政府能够确定举办的活动,报文单位至少要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向市人民政府行文;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方面联合举办需市人民政府发函确认的活动,报文单位至少要在活动举办前2个月向市人民政府行文;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一般性国际会议、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学术性国际会议以及由市人民政府在境内举办的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博览会等需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的活动,报文单位至少要在活动举办前3个月向市人民政府行文。

  二、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

  (一)举办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原则上都要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凡纯商业性的活动,市财政均不予补贴。新举办的一般性活动,市财政也不开新口子。

  (二)确需市财政支持的全市性重要展会、论坛等大型活动,主管部门要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连同市财政部门意见一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确定或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各部门自行举办的活动,需动用部门所掌握资金超过50万元的,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

  (三)各单位举办的各类活动都要立足利用现有资源,厉行节约,坚决避免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严禁借举办活动之机,过度投入,大兴土木,造成浪费。

  三、加强统筹协调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一名副秘书长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外办、市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参加,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的相关事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做好计划安排。每年年初,各单位要提出本年度拟举办活动的计划,并拟定初步方案,做好各方面的衔接和沟通。要加强对拟由市人民政府举办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各类活动的管理,精减一般性活动,突出办好重点活动。每年第一季度,要将本年度拟由市人民政府举办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各类活动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凡是未列入计划的活动,原则上不由市人民政府举办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也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邀请。

  (三)支持办好重点活动。市人民政府每年集中支持办好一批有品牌特色、专业性强、影响力大、效果明显的展会、论坛等活动,调动各方面力量,从组织、宣传、交通、安保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的管理,并相应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举办各类活动的制度规范,严格审核把关,突出实际效果,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提高举办水平,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活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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