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服务(2011)003号
为推动本市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详见附件1)精神,现就开展2011年度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单位申报
1、请项目单位填写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项目申请表及填写说明请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www.shdrc.gov.cn中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并准备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纸质材料,详见项目申请表说明)。
2、请项目单位将填写好的项目申请表(电子版)和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项目单位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县有关部门(各区县联系人、电话和单位详见附件2)。
3、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在建或今年年内开工的项目。各区县受理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的截止时间及其他有关要求由各区县决定。
二、关于区县转报
1、请各区县在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将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表导入到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请登陆http://szjspm.sicc.cn:8095/main/login.jsp进入)。
2、请各区县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对筛选后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打印出由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项目申请表(需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公章)和项目汇总表(需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公章)。
3、请各区县抓紧编制2011年度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其中,申请报告中要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三、关于材料报送
1、信息系统报送。请各区县于3月31日前将本区县转报的拟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申请表,通过上海市服务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2、纸质材料报送。请各区县于3月31日前将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项目汇总表、项目申请表及项目批准文件等相关附件材料(以上材料都为一式两份)报送至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地址: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延安东路1200号12楼,邮编:200003,联系人:孙蔚,电话:63903366-2052)。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4号)
2、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区县联系人一览表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