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原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号)、《批转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各区县主要经济运行指标、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对各区县和有关责任部门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考核。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1.2008年度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2.2008年度二氧化硫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