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发布

发布日期:2003-12-23    浏览次数:2

  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发布了《证券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办理规则》,对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作出详细规定。业内人士指出,继担保这一券商发债的“卡壳”环节日前经相关部门协商取得实质突破后,《规则》的出台进一步表明,券商发债已是箭在弦上。

  据悉,《规则》的出台,主要是从登记结算业务的角度为券商发债提供后台服务支持,这是券商发债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因此,它的出台无疑又将券商发债的实施进程推进了一大步。

  《规则》适用于定向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该规则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规则》明确,合格投资者参与券商发行债券的认购、转让等活动,应当通过提供转让服务的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合格投资者专用债券账户,即专用账户。一个合格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证券公司负责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查。

  依照《规则》,中国结算根据合格投资者委托的证券公司的申请,办理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其他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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