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拍卖企业核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03-05    浏览次数:15

京商务交字〔2013〕39号

  为加强拍卖行业监管,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定于201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本市拍卖企业进行2012年度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批准设立、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拍卖企业(分公司)。

  二、核查需提交材料

  (一)北京市拍卖企业(分公司)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二)2012年度拍卖企业(分公司)月报表。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企业月报报送—选择年(2012)—打印;

  (三)2012年度拍卖企业(分公司)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

  (四)2012年度部门服务业企业财务情况年度报送。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部门服务业企业财务年度报送—选择年(2012)—打印(页面设置横向);

  (五)拍卖企业(分公司)信息。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信息—本企业信息查看—打印;网上项目需填写完整,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一致;

  (六)拍卖企业(分公司)联系人信息。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设置—联系人信息—打印;网上项目需填写完整;

  (七)拍卖师(至少1名)资质证书、执业注册记录(核查年度注册在本企业)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至少2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2012年度拍卖公告原件及复印件;

  (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应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内容相一致);

  (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变更,提供变更批复文件);

  (十一)拍卖企业提交法人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自然人股东及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提交拍卖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含变更记录及年度核查记录)。

  三、年度核查结果

  (一)拍卖企业(分公司)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年度核查材料全部符合要求,通过核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企业(分公司),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通过核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核查。

  ⒈核查年度无本企业注册拍卖师的;

  ⒉未按要求报送年审材料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企业(分公司),需另附相关说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通过核查。

  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经营情况月报未填报齐全的、年报未填报的;

  ⒉未经商务部门批准,先行变更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

  ⒊有投诉举报未处理完毕的;

  ⒋上年度未通过拍卖年度核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企业(分公司),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撤销拍卖经营资质。

  ⒈拍卖企业(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的;

  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年度核查结果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上注明,并加盖年度核查公章。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拍卖企业(分公司)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年度核查材料,逾期视同放弃年度核查。上报核查材料时,对所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在年度核查材料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在年度核查工作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要求拍卖企业(分公司)补报材料或进行相关调查。

  (三)核查结果将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高法、市工商局、市文物局等有关部门。

  办理地点: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办公大厅10号窗口(北京市丰台区方星园三区16、17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娟 8721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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