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务交字〔2013〕39号
为加强拍卖行业监管,规范拍卖企业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定于201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本市拍卖企业进行2012年度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经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批准设立、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拍卖企业(分公司)。
二、核查需提交材料
(一)北京市拍卖企业(分公司)年度核查报告书(见附件1);
(二)2012年度拍卖企业(分公司)月报表。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企业月报报送—选择年(2012)—打印;
(三)2012年度拍卖企业(分公司)经营情况表(见附件2);
(四)2012年度部门服务业企业财务情况年度报送。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报送—部门服务业企业财务年度报送—选择年(2012)—打印(页面设置横向);
(五)拍卖企业(分公司)信息。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企业信息—本企业信息查看—打印;网上项目需填写完整,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一致;
(六)拍卖企业(分公司)联系人信息。登录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设置—联系人信息—打印;网上项目需填写完整;
(七)拍卖师(至少1名)资质证书、执业注册记录(核查年度注册在本企业)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至少2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2012年度拍卖公告原件及复印件;
(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内容应与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内容相一致);
(十)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有变更,提供变更批复文件);
(十一)拍卖企业提交法人股东《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自然人股东及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提交拍卖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应含变更记录及年度核查记录)。
三、年度核查结果
(一)拍卖企业(分公司)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年度核查材料全部符合要求,通过核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企业(分公司),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通过核查,不合格的不予通过核查。
⒈核查年度无本企业注册拍卖师的;
⒉未按要求报送年审材料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企业(分公司),需另附相关说明材料,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通过核查。
⒈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经营情况月报未填报齐全的、年报未填报的;
⒉未经商务部门批准,先行变更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
⒊有投诉举报未处理完毕的;
⒋上年度未通过拍卖年度核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企业(分公司),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撤销拍卖经营资质。
⒈拍卖企业(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的;
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将年度核查结果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上注明,并加盖年度核查公章。
四、核查工作要求
(一)拍卖企业(分公司)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年度核查材料,逾期视同放弃年度核查。上报核查材料时,对所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企业应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在年度核查材料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在年度核查工作中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要求拍卖企业(分公司)补报材料或进行相关调查。
(三)核查结果将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高法、市工商局、市文物局等有关部门。
办理地点: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对外办公大厅10号窗口(北京市丰台区方星园三区16、17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娟 8721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