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已于2009年3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2009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实现市委“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第一阶段任务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推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计划的主要特点
(一)围绕中心工作安排立法项目。今年立法计划紧紧围绕我市中心工作,重点放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防范投融资风险、保持经济增长,关注民计民生,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城乡统筹和社会保障,促进节能减排与生态城市建设,继续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等方面。
(二)突出科学发展的立法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个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注重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的协调发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中介组织、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与管理创新。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实体与程序、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体现重在提高质量的立法工作思路。立法项目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不仅考虑实践基础、立法条件和工作条件是否成熟,而且注重立法的时效性和可行性,努力提高立法的社会效益和实施效果。在安排项目计划的同时,适当安排调研论证项目,加强立法基础调研工作。
(四)坚持立、改、废工作并举。在完成立法项目计划的过程中,安排做好现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有抵触的,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的,或者阻碍“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意见。
三、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8件、预备提请审议10件、调研论证21件;制定政府规章18件、调研6件。主要安排是:
(一)深化改革开放,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自主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方面的立法。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即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改)、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预备提请审议天津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制定政府规章2件,即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风险防范办法。
(二)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突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立法。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即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预备提请审议项目5件,即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禁毒条例。制定政府规章8件,即天津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天津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天津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天津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三)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突出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方面的立法。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即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预备提请审议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制定政府规章1件,即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四)注重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预备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即天津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天津市公园管理条例。制定政府规章5件,即天津市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利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子牙环保产业园管理办法、天津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办法、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管理办法、天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办法。
(五)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立法。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即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制定政府规章2件,即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
四、做好2009年立法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确保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任务和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如期完成。各项目草案起草工作的承办部门要落实起草班子和负责人,在人力、物力上为立法工作提供各项保障,要按照立法计划进度,提前完成调研和起草工作。立法调研项目的承办部门,要积极做好调研工作,如期完成调研成果,在成果基础上,起草相关规定。
(二)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建立起政府、群众和专家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和群众意见征询制度。立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要进一步规范立法技术,各项目草案的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用语要规范、准确、简洁。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立法计划涉及的部门,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做好全年的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和指导各单位的调研起草工作。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核修改过程中,要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加强对各方面不同意见的协调,对重大问题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提出合法、合理、可行的协调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四)注重立法成本与效益的统一。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综合研究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法规、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对其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等方法,力求评估结果符合实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8件)
|
项目名称 |
起草部门 |
1.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
市规划局 |
2. |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
市建委 |
3. |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
市农业局 |
4. |
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 |
市公安局 |
5. |
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 |
市审计局 |
6. |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 |
市滨海委 |
7. |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
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
8. |
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
市农委 |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10件)
|
项目名称 |
起草部门 |
1. |
天津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 |
市经委 |
2.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改) |
市水利局 |
3. |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 |
市信息化办 |
4. |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
市劳动保障局 |
5. |
天津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 |
市知识产权局 |
6. |
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 |
市教委 |
7.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
市环保局 |
8. |
天津市公园管理条例 |
市园林局 |
9. |
天津市禁毒条例 |
市公安局 |
10. |
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市农机局 |
三、调研论证项目(21件)
|
项目名称 |
起草部门 |
1. |
天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修改) |
市劳动保障局 |
2.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
市发展改革委 |
3. |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市交委 |
4. |
天津市超市管理条例 |
市商务委 |
5. |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市工商局 |
6. |
天津市格式合同文本监督条例 |
市工商局 |
7. |
天津市旅游条例 |
市旅游局 |
8. |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
市农委、市林业局 |
9. |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
市农委、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 |
10. |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 |
市教委 |
11. |
天津市科技进步促进条例 |
市科委 |
12. |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
市建委 |
13. |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改) |
市建委 |
14. |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 |
市建委 |
15. |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改) |
市国土房管局 |
16.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修改) |
市国土房管局 |
17. |
天津市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市国土房管局 |
18. |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改) |
市市政公路局 |
19. |
天津市社会养老促进条例 |
市民政局 |
20. |
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
市民委 |
21.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 |
市侨办 |
第二部分 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18件)
|
项目名称 |
起草部门 |
1. |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
市国资委 |
2. |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
市发展改革委 |
3. |
天津市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利用管理办法 |
市发展改革委 |
4. |
天津市子牙环保产业园管理办法 |
子牙环保产业园管委会 |
5. |
天津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办法 |
市农业局 |
6. |
天津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风险防范办法 |
市政府法制办 |
7. |
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管理办法 |
市金融办 |
8. |
天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办法 |
市环保局 |
9. |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
市公安局 |
10. |
天津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
市建委、市规划局 |
11. |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
市建委 |
12. |
天津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
市市容委 |
13. |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
市市容委 |
14. |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
市规划局 |
15. |
天津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市建委 |
16. |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
市政府法制办 |
17. |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 |
市政府法制办 |
18. |
天津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
市安全局 |
二、调研项目(6件)
|
项目名称 |
起草部门 |
1. |
天津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2. |
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规定 |
市畜牧兽医局 |
3. |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
市水利局 |
4. |
天津市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
市安全监管局 |
5. |
天津市促进展览业发展办法 |
市商务委 |
6. |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
市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