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已于2009年3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2009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实现市委“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第一阶段任务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推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计划的主要特点

  (一)围绕中心工作安排立法项目。今年立法计划紧紧围绕我市中心工作,重点放在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防范投融资风险、保持经济增长,关注民计民生,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城乡统筹和社会保障,促进节能减排与生态城市建设,继续推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等方面。

  (二)突出科学发展的立法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个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注重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等的协调发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中介组织、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切实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与管理创新。处理好合法与合理、实体与程序、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体现重在提高质量的立法工作思路。立法项目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不仅考虑实践基础、立法条件和工作条件是否成熟,而且注重立法的时效性和可行性,努力提高立法的社会效益和实施效果。在安排项目计划的同时,适当安排调研论证项目,加强立法基础调研工作。

  (四)坚持立、改、废工作并举。在完成立法项目计划的过程中,安排做好现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有抵触的,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的,或者阻碍“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意见。

  三、立法计划项目安排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8件、预备提请审议10件、调研论证21件;制定政府规章18件、调研6件。主要安排是:

  (一)深化改革开放,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自主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方面的立法。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即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改)、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预备提请审议天津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制定政府规章2件,即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风险防范办法。

  (二)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突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立法。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即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预备提请审议项目5件,即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禁毒条例。制定政府规章8件,即天津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天津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天津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天津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三)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突出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方面的立法。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即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预备提请审议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制定政府规章1件,即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四)注重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预备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即天津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天津市公园管理条例。制定政府规章5件,即天津市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利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子牙环保产业园管理办法、天津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办法、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管理办法、天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办法。

  (五)规范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立法。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即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制定政府规章2件,即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

  四、做好2009年立法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确保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任务和责任,确保立法计划如期完成。各项目草案起草工作的承办部门要落实起草班子和负责人,在人力、物力上为立法工作提供各项保障,要按照立法计划进度,提前完成调研和起草工作。立法调研项目的承办部门,要积极做好调研工作,如期完成调研成果,在成果基础上,起草相关规定。

  (二)创新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和透明度,建立起政府、群众和专家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和群众意见征询制度。立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或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和听取意见。要进一步规范立法技术,各项目草案的结构要合理,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用语要规范、准确、简洁。

  (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立法计划涉及的部门,要及时沟通、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做好全年的立法工作。市政府法制办将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和指导各单位的调研起草工作。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核修改过程中,要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加强对各方面不同意见的协调,对重大问题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提出合法、合理、可行的协调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四)注重立法成本与效益的统一。要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综合研究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法规、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对其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等方法,力求评估结果符合实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8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市规划局

2.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市建委

3.

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

市农业局

4.

天津市消防条例(修订)

市公安局

5.

天津市审计监督条例

市审计局

6.

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修订)

市滨海委

7.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滨海高新区管委会

8.

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

市农委

 

二、预备提请审议项目(10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天津市工业节约能源条例

市经委

2.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改)

市水利局

3.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

市信息化办

4.

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

市劳动保障局

5.

天津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

市知识产权局

6.

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

市教委

7.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市环保局

8.

天津市公园管理条例

市园林局

9.

天津市禁毒条例

市公安局

10.

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市农机局

 

三、调研论证项目(21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天津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修改)

市劳动保障局

2.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3.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委

4.

天津市超市管理条例

市商务委

5.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市工商局

6.

天津市格式合同文本监督条例

市工商局

7.

天津市旅游条例

市旅游局

8.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市农委、市林业局

9.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市农委、市工商局、市供销总社

10.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条例

市教委

11.

天津市科技进步促进条例

市科委

12.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市建委

13.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改)

市建委

14.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

市建委

15.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修改)

市国土房管局

16.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修改)

市国土房管局

17.

天津市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市国土房管局

18.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改)

市市政公路局

19.

天津市社会养老促进条例

市民政局

20.

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市民委

21.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

市侨办

 

第二部分  市政府规章立法项目

 

一、提请审议项目(18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市国资委

2.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3.

天津市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利用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4.

天津市子牙环保产业园管理办法

子牙环保产业园管委会

5.

天津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6.

天津市基础设施投融资风险防范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7.

天津市排放权交易所管理办法

市金融办

8.

天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办法

市环保局

9.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10.

天津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

市建委、市规划局

1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市建委

12.

天津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市市容委

13.

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市市容委

14.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15.

天津市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市建委

16.

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17.

天津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处罚权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

18.

天津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市安全局

 

二、调研项目(6件)

 

项目名称

起草部门

1.

天津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规定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

天津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规定

市畜牧兽医局

3.

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4.

天津市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市安全监管局

5.

天津市促进展览业发展办法

市商务委

6.

天津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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