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当个体免收三年登记费 穗政策扶持民企发展

发布日期:2003-11-18    浏览次数:2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这是日前从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获悉的。

  私营企业:部分登记注册费减免

  《通知》对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执行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登记注册费作出减免规定,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每件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本之和的,不收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按每件500元收费。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优惠

  据了解,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和广告业、桑拿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本项收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盐价格优惠

  据悉,以腌、卤加工为主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民营饲料生产企业,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其加工项目和年用盐数量后,可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用盐计划,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列入计划,指定当地盐业公司在食盐(不含碘粗盐)批发价的基础上,按让利7%转批发优待率,直接供应给该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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