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4-01-13    浏览次数:3

 

 

粤办发[2003]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 2003〕4号)精神,现就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放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的条件、 程序、要求,实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操作办法。凡没有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 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2.积极探索规范新兴行业的登记办法,对担保业、社区居民服务业等新兴行业,在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地可积极开展登记试点工作,摸索经验,逐步规范。

  3.除国家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鼓励跨行业、多种经营,不限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

  4.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引导其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5.允许新设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达到法律规定标准50%以上的,可准予登记开业,不足部分,限期在一年内补足。

  从事科技、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及服务的科技型私营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6.放宽企业对外投资比例。不论是公司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对外投资(含参股)数额由投资者依法自行确定。

  7.允许以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办企业。技术人员用以法律形式取得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投资兴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其成果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后,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 。

  8.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组织形式、雇工人数等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内能够 完善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从事临时性、季节性、流动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个体工商户临时营业执照。

  9.凡利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造成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可凭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 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进行登记。

  10.私营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可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 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6000万元以上。

  科技型私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条件可进一步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 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

  11.注册资本在600万元以上和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民营企业,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冠省名。

  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或山区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12.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私营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制后另起名称,同时又要求注明原企业名称的,允许在 使用新名称的同时,加注原企业名称。

  二、改进监管,促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13.建立以经济户口为核心的动态化、经常化的监管新机制,结合动态管理改革年检、 验照办法,减少环节,简化手续。

  14.依托经济户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企业信用收集、评价、警示、奖惩机制,对违 法违规者,视情节予以警示或处罚。每年开展一次“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命名活动,对 被评为优秀(先进)或“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民营企业,列入信用档案的“红名单”, 在当年度年检时予以免审。

  15.依法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和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查处无照经营中 ,贯彻“疏导与制止、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件的, 要引导其依法登记注册,规范其经营行为,促使其合法经营。

  在查处违规案件中,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违规情节轻微,且能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又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坚决查处侵犯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经营权等行为,积极协助企业解决名称、商标等纠纷。

  16.省每年认定一批著名商标,并指导知名度高、产品技术含量高、质量好、市场覆盖 面广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通过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加强对其商标权益的保护。 积极引导农业企业申请注册农副产品商标。

  三、规范和减免收费,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扶持

  1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禁止在年检、验照时“搭车”收费或代收费。

  1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包括建筑 、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 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 的行业外,凭《再就业优惠证》,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 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按规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19.贫困山区居民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营业执 照,试营业期间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引导纳入工商登记管理的种养业个体工商户,免 收相关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0.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企业的,执行国有、集体企业改 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登记注册收费减免规定,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收费每件50元;企业 “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本之和 的,不收注册登记费,只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超过 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但不另收变更登记费;办理商标 变更登记按每件500元收费。

  四、加强和改进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

  21.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逐步实行并联审批方式,联合有关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完成,提高出证、发照速度。对不涉及前置审批条件限制或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的个体工商户开业,可委托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2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注册窗口建设的意见》(粤工商〔2002〕33号)规定,落实首办(问)责任制和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按统一的程序、手续受理申请,按统一的法规、政策审核材料,使用规范用语接受咨询。采 取设立专办窗口、绿色通道、定期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为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提供优质服 务。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受理 ,优先发照,兑现优惠政策。对获得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要及时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3.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 方针,积极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其及时解决经营中的实际问题 ;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经贸、技术成果转化等洽谈活动 ;开展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落实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报考、评审、认定工作。

  2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衔接好前置审批与登记注册的关系,减少前置审批 与登记、年检时效的矛盾,排除企业登记注册政策上可能出现的障碍。

  25.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统计工作。搞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关数据的统计、整理、分析、利用工作和企业信用的记录、管理工作。健全调查分析制度,总结经验,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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