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通过

发布日期:2004-01-19    浏览次数:2


  近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执行,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利用过程中容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由省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种类和处理方式的目录,一个控制其利用和处置过程。据省环保局污控处副处长邓智明介绍,省环保局近期将制订并社会公布《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废线路板、废电池、废电线电缆、废轮胎、废旧电子电器将被列入省严控废物名录。

  《条例》规定,禁止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和禁止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进入我省。据邓智明介绍,生活垃圾数量巨大,成分复杂,无害化处理投入大、技术要求高,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二次污染。目前我省现有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不足400万吨/年,无害化处理率仅为14%.因此,禁止省外、境外的生活垃圾进入我省,是防止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进一步加剧的一项重要规定。另外,我省本身产生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约35万吨/年,也未得到有效处置,因此也有必要禁止在本省经营、处置和利用进口的废旧电子电器类固体废物。当然,对于可以作为资源利用又不会对环境造成太大危害的其他固体废物,可在国家政策容许的范围内适当进口,但必须按有关规定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要求进口发物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夹带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条例》规定,禁止露天焚烧或者使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路板、敷铜板、电子电器、塑胶机过滤网、电池、灯管、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执法中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应当采取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禁止使用没有采取防渗措施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在江、河、湖、海、水库等沿岸堆放固体废物;用填埋方式直接处置半固态或者液态废物;将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为实现对固体废物全面、有计划、有重点的污染控制,省人民政府制订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规划,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鼓励建设跨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鼓励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经营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的,应当支付处置费用。运输单位和个人对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并交送机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配套设施处理,禁止在运输途中抛洒、泄漏、丢弃或者倾倒。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应当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本《条例》实施前未建设配套的固体废物接受、贮存设施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补建。畜禽饲养场和屠宰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所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屠宰产生的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区障碍,或者擅自指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或者处置的经营者,干扰固体废物的正常经营活动,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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