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知要求:控股股东不得变相转让控制权

发布日期:2004-01-13    浏览次数: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转移控制权时不得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

  ○对于业已存在的股权托管行为,应在6个月内予以限期整改或者规范,并进行补充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转移控制权时不得损害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指出,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与收购人签订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借“股权托管”或者“公司托管”之名,行上市公司收购之实。实践已经表明,股权托管带来的控制权转移很不规范,原控股股东往往“一托了之”,不再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股权托管的信息披露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方面存在较多的违规行为;在对受托方缺乏有效制约、双方权责不清、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受托方借机掏空上市公司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也严重违背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控制权转移过程中过渡期较长的问题,《通知》本着积极稳妥、疏堵结合的原则,要求协议双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协议收购过渡期间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平稳过渡,并明确双方在过渡期间各自的权利、义务。《通知》明确了收购人和原控股股东在过渡期间的行为规范,如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在过渡期间不得通过控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而接管上市公司、对公司重大资产处置、投资行为予以限制等;在过渡期间结束后,通过收购人自查、中介机构的核查和董事会发表意见等措施,防止出现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对于业已存在的股权托管行为,考虑到协议收购存在审批问题,从稳定市场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出发,《通知》要求在6个月内予以限期整改或者规范,并进行补充信息披露。在完成整改或者规范后,受托人应当就股权托管期间行为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发生的控股股东违反法定程序转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行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收购人未按照本《通知》进行纠正或者规范的,《通知》说,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收购办法》及证监发〖2003〗56号文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

  《通知》说,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实行授权经营而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管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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