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推出三大税收优惠支持下岗再就业

发布日期:2004-01-14    浏览次数:2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昨天(1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会上表示,税务部门今年将实施三大税收政策支持下岗人员再就业。

  政策一

  下岗人员税收起征点提高

   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如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同时,还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就是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三年免税待遇以后,还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政策二

  服务企业吸收下岗人员可免三年税

  鼓励和扶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服务型企业只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就可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如比例达不到30%,每吸纳1%,给予免税2%的优惠。该政策适用于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特别说明的是,新办商业零售企业不能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因为它缴纳的是增值税),其他优惠政策都可享受。

  现有企业,只要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这些企业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每年可抵缴企业所得税2000元。享受该政策的对象是从事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或加工型企业。

  政策三

  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免三年所得税

  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只要符合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安置富余人员、企业必须产权清晰且独立核算、职工要变更劳动关系等四个方面的,就给予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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