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天津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特色商业街区(以下简称特色街)管理,
提升特色街品位,创建符合天津城市定位,体现大气、时尚、经
典、靓丽的都市特色的商业街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街,是指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商业
街管理技术规范》(SB/T10517-2009)及我市特色商业街区管理
规范要求,具有购物、餐饮、休闲、旅游、文化和娱乐等特色功
能的商业街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特色街的管理和认定命名。
第四条 市商务委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
年)》和《天津市商业布局规划》,负责制定特色街发展规划及
管理规范,组织特色街的认定和命名。各区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特色街应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负责对街区环境卫生、
公共秩序、食品安全、经营服务等实施统一管理,通过加强管理
服务,突出本街区的经营特色,创建服务品牌,提高特色街的知
名度和吸引力。
特色街管理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特色街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质量管理标准,结
合本街区经营定位及行业特点,制定《管理服务规范实施细则》,
印发街区内经营单位,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七条 特色街管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各项管理职责,落实《管
理服务规范实施细则》,对街区内不符合管理服务规范的行为应
予以纠正,对街区内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将有关责任人依法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特色街内的经营单位和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特色街管
理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服务规范实施细则》,依法依规
搞好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维护特色街整体形象。
第九条 特色街开办夜市或以夜市为主要经营方式的,要合
理设置灯光,严格控制噪声,自觉维护市容环境,不得违法占道
影响交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第十条 特色街认定命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布局规划,经营特色鲜
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发展潜力。
(二) 规模居全市同行业商业街前列;同类商品或服务高
度聚集,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应
占特色街店铺数量或营业面积总数的50%以上。
(三) 配套设施齐全,消费环境舒适。
(四) 经营管理有序,服务规范,文明诚信。
第十一条 特色街认定命名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特色街管理机构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商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商务委推荐。
(三)特色街管理机构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管理责任书,区
县人民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负责人与市商务委签订管理责任书。
(四)市商务委审核认定命名。对认定命名为"天津市特色商
业街区"的特色街颁发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全市特色街实行总量控制。各区县不得自行命名特
色街。
特色街的审定命名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商务部门应加强对特色街的考核、检查
和指导,检查可采取定期或随机的方式。
第十四条 市工商、公安、卫生、市容园林、质监、食品药
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应本着促进特色街繁荣发展的原则,按照各
自职能,指导和监督特色街管理机构履行管理职责,规范经营行
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对新建并经市商务委认定命名的特色街,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
对经营管理规范,并在国内外及其消费者中商誉良好的特色
街,应积极宣传,扩大影响。
对已经命名的特色街,市商务委每年进行复检,对达不到本
办法规定条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
件的撤销其命名,摘除特色街标志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2014年12月1日废
止。
主题词:商业 特色街△ 管理 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