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2-10    浏览次数:2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2. 广东省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省及省以下项目) 

 

  二○○四年二月十日

 

  3. 广东省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02812号),为规范我省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682项,在我省省级及以下计量检定机构开展的国家级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标准,按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的原则核定。其中,燃油加油机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级收费标准的30%收取,其余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国家级收费标准的60%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我省的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共485项,我省省级及以下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其中,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其余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我省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收费单位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检定费用(仲裁鉴定除外)。 

 

 

  四、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有关规定,上述收费由财政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上缴省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04315日起执行。省及省以下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的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中的计量检定收费规定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64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广东省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国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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