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主管单位、各相关单位:
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农办人〔2011〕14号)要求,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市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加强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进一步提升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和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工作,决定开展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评估范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批准设立的7家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二)主要内容:
1.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合格评估)和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简称示范评估)。
合格评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合格评估表,见附件1,电子版可在中国农业人才网www.agrihr.gov.cn下载),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设置的基本要求和实施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有: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情况、档案资料管理、鉴定实施要求、质量监督反馈等。
示范评估依据《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管理评估表(试行)》(简称示范评估表,见附件2,电子版可在中国农业人才网www.agrihr.gov.cn下载),评估的重点是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的情况,主要内容指标有:岗位职责和能力要求、管理体系建设基础、场地和设备设施、持续改进工作措施等。
2.开展北京市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情况调查,调查重点是近三年来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情况,包括经费投入、鉴定人数及存在问题等。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评阶段(2011年3月16日至3月31日)
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根据本通知要求,对照《合格评估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于3月31日前上报自评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合格评估表》指标达标情况、近三年来开展鉴定情况(经费投入、鉴定人数等)、存在问题、工作需求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同时请各站于3月20日前推荐两名业务骨干参与本市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二)合格评估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22日)
在自评自查的基础上,市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组将对各鉴定者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对照《合格评估表》各项指标,逐条逐项进行检查评估并打分。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站合格评估工作时,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直接列为不合格:(1)不鉴定发证;(2)伪造证书信息;(3)超范围鉴定;(4)无标准鉴定;(5)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等;(6)管理岗位的人员、技术岗位的人员缺失严重,且不能及时补齐;(7)鉴定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导致鉴定活动无法进行;(8)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9)成立以来从未开展鉴定活动。职业技能鉴定站无上述情况之一的,再行开展合格评估工作。
评估出现否决项或得分低于60分的鉴定站,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的鉴定站,评估结果为合格,其中,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可申报行业示范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鉴定站,请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向农业部提出撤销资质的建议。
(三)配合农业部进行合格评估抽查(2011年5月15日至5月31日)
积极配合农业部对我市合格评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同时,对申报的示范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抽查评估。
(四)配合人力社保部进行示范评估(2011年6月至7月)
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示范评估工作组对我市成功推荐上报的示范鉴定站进行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本市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和北京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北京市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质量管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质量管理评估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本次质量管理评估的日常工作,组建质量管理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具体实施对本市各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质量管理评估工作。
(二)各鉴定站上级主管单位要对本次质量管理评估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各鉴定站也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准备相关档案记录、统计报表及文件资料,积极配合各级评估工作组的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人:张骞、高飞;联系电话:83979193、82031960;邮箱:nwkjc@sohu.com;传真:8356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