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来宾接待和领导会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天津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
的不断深入,我市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提升,来宾接
待和领导会见活动逐渐增多,这对于争取各方面对我市的指导和
支持、推动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招商引资等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
改进中央领导同志到地方考察调研接待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
(〔2009〕-3)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
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1号)等有
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来宾接待和领导会见工作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统筹安排原则。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接待会见活动,原则上由市政府办
公厅统筹安排,不得通过非正式渠道直接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
志。要从严控制和减少各类事务性、应酬性接待会见活动。对于
在较短时间内因同一事项重复来访的宾客原则上不安排同一位市
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复接待会见。
  (二)工作对口原则。接待会见活动中出席和陪同的领导,
原则上按照工作对口安排。要根据来宾从事的工作或考察的目的、

内容,对口安排分管此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

同志接待会见。如对口分管此项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

不能出席,应安排与来宾考察内容有关的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

志接待会见。
  (三)规格对等原则。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特殊要求外,

接待会见活动的规格、人数,原则上要根据来宾的身份级别和数

量对等安排。接待会见外宾,要按照国际惯例并适当考虑双方关

系以及对方接待我方的规格等,安排相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和部门负责同志接待会见。
  二、工作分工
  (一)外宾。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涉及政务类的外
事活动由市外办牵头负责安排,涉及经贸类的外事活动由市商务
委牵头负责安排。
  市长接待会见的外宾包括:重要的国宾、外国国家正部级以
上官员和外国地方正省级官员、重要国家驻华大使、友好城市市
长以及其他重要官方代表、外籍人士担任的市政府顾问、外国前
政要和知名人士、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负责人、与我市有重要经
贸往来的外国企业或机构主要负责人、国际组织主要负责人等。
  副市长接待会见的外宾包括:受市长委托会见的重要外宾、
外国国家副部级和外国地方副省级官员、一些国家的驻华使节、
友好城市副市长以及其他重要官方代表、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地
区总部CEO或以上负责人、与我市有重要经贸往来的外国企业或
机构负责人、国际组织负责人、外国重要的经贸代表团成员、著
名国际经贸界人士等。
  其他外宾的接待会见活动,由市外办、市商务委按照职能分
工安排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口负责接待。
  (二)内宾。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涉及国家部委及
有关方面、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等相当于副部级以上的来宾,

以及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同志来津,由市政府办公厅牵

头负责安排;副部级以下的来宾,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牵头负

责安排。
  港澳地区政要及企业界来宾,由市外办、市商务委根据职能
分工牵头负责安排。台湾地区政要及企业界来宾,由市台办牵头
负责安排。
  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特殊要求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出席接待会见的内宾,正部级或相当于正部级的,原则上由市长
接待会见;副部级或相当于副部级的,原则上由相关副市长接待
会见;其他内宾的接待会见活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接
待会见。
  三、报批程序
  (一)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涉及政
务类的外事活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外办审查并提出
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
政府领导同志批准;涉及经贸类的外事活动,由相关部门及有关
单位报经市商务委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
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重要内宾的接
待会见,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意
见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地级市人民政府主要
领导同志的接待会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有
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有关部门可
直接与市领导秘书沟通呈报。
  港澳地区来宾的接待会见,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职能
分工报经市外办、市商务委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
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台湾
地区来宾的接待会见,由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报经市台办审查并
提出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呈报有关市
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二)无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一般性接待会见活动,

由各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自行安排。重要来宾,报相关市人民政

府领导同志阅知。
  四、有关要求
  (一)实行重要接待会见活动预报制度。拟请市人民政府领
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市外办、市商务委、市台办及有关
单位要建立预报制度,并提前与市政府办公厅进行沟通和衔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接待会见活动方案经市人民
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及工作人员要
及时反馈呈报部门。
  (二)规范报送材料。接待会见活动的报送材料应附来宾简
历、背景材料、来津次数、活动方案、日程和市领导谈话要点、
表态口径等。拟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接待会见活动,各
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原则上要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报送市
政府办公厅。
  (三)控制会见时间和陪同人数。一般性的会见,时间控制
在30分钟以内,如需要安排宴请,会见和宴请时间要控制在1小
时30分钟以内。要尽量控制和精简陪同人员。市长出席的接待会
见活动,除市政府秘书长外,原则上最多再安排一位市政府分管
领导同志,以及直接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陪同;副市长出席
的接待会见活动,安排一位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以及直接相
关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陪同。
  (四)严格遵循拟定的方案。接待会见的规格、标准、日程
等要按照相关规定拟制,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要严格
遵循,不能随意更改。
  (五)做好督办落实和情况反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接
待会见活动中议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抓好落实和督
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呈报相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也应参照本通知,研究
制定本单位规范各类接待会见活动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

转变作风,提高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接待 会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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