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国庆节暨建国六十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隆重庆祝建国60周年,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热烈喜庆、

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展现我市北方经济中心形象,现就做好国

庆节期间升挂国旗工作通知如下:
  一、升挂国旗的时间为9月25日至10月9日。在此期间,各区、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本地区升挂国旗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配合。主干道路两侧升挂国旗工作,由

市市容园林委统一部署落实。
  二、升挂国旗的具体标准、要求和考核工作,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旗法》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对损坏的国旗升挂装置
要及时修复,确保国庆节期间的正常使用。升挂的国旗要保持整
洁,破旧、污损的国旗要及时更换,特别是施工工地长期悬挂、
已经破损的,要一律予以更换,保证升挂国旗的严肃性。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辖区各
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做好升挂国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

认真开展自查和市内六区互查工作。各区县自查和互查的结果要

于9月29日下午5点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

制办和市市容园林委将于9月28至29日组织抽查,抽查结果向
市政府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庆典活动 国旗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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