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3

京教计〔2013〕1号

各区县教委,有关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

  按照《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部署,结合《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积极探索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考试改革,现就做好2013年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本市人民群众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区域教育资源,积极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优化中等职业教育结构;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出发点,稳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

  二、关于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

  2013年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预计为9.6万人,其中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7.17万人,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2.43万人,初步确定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模为8.8万人。

  (一)统筹考虑各种因素,2013年本市安排普通高中招生规模约5.28万人,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约3.52万人。其中,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0.45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1.42万人,职业高中招生规模0.88万人,技工学校招生规模0.77万人。

  (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按市、区县两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进行。市教委负责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五年制高职和中专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安排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计划;区县教委负责安排本区县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各类学校招生计划需经市及区县教育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达,并刊登招生简章。

  (三)2013年继续开展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工作。以各示范高中学校为单位,将当年12%—15%的招生计划用于“名额分配”。同时,鼓励各示范高中校将12%—15%以外的部分计划用于跨区县或“手拉手”对口支援学校。各区县要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城乡教育协调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名额分配”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严格操作,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2013年“名额分配”具体操作继续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示范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工作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6号)相关要求执行。

  (四)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调整中小学结构布局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0号)精神,统筹规划,适度规模,促进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由于全市初中毕业生的持续下降,示范高中教育资源比较充裕的区县可适当编制跨区县招生计划,跨区县招生计划重点向远郊区县倾斜,跨区县招生计划将在原来的基础上略做下调,以市教委下达的指导性计划为准。除示范高中外的其他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安排跨区县招生计划。民办高中可在全市招生,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不分区县计划指标。普通高中传统项目学校招收的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以及经市教委批准进行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按照批复文件的精神,部分学校项目可在全市招生。

  (五)各区县要加强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结构调整,逐步提高示范高中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比例,从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程度,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于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同时,各区县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特色高中改革试验项目的管理,不得随意增加项目招生规模和变更项目招生方式。

  (六)按照《关于2011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京教监〔2011〕2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起,本市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直到全部取消。2013年,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为10%。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探索试点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政策。对于2013年试点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区县,在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规模时予以适当照顾。其他未试点的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严格规范择校生招生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将择校生计划纳入招生计划进行管理,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以招生简章公布的择校生计划为准进行招生。各区县、各学校不得随意调整择校生招生规模,录取过程中申请增加的招生计划不得用于招收择校生。

  公办普通高中计划要依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每班不超过45人(含择校生)。

  (七)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八)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继续进行招收未升学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工作。面向社会公布招生学校和招生专业,不再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请各试点学校要从社会人才需求、学生特点和就业需要出发,确定好招生专业,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教育。

  (九)按照《关于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办学工作试点的通知》(京教职成〔2012〕3号)文件精神,2013年本市继续开展“3+2”中高职衔接试点工作。

  (十)2013年3月1日前,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将技工学校分学校招生计划提交市教委,各区县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将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分学校招生计划报市教委。

  三、关于考试工作

  2013年本市继续将初中毕业会考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分开进行。凡要求升学的初中毕业生(含往届生)均须参加2013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一)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满分均为120分,物理满分为100分,化学满分为80分。

  (二)2013年体育考试成绩满分40分,按照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三)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文化课考试日期为2013年6月24日至6月26日,考试具体时间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

  四、关于评卷工作

  2013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坚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分区县评卷”的原则并继续采取网上评卷方式,评卷工作由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教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区县评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统一协调安排评卷教师和服务人员,从资金设备、技术保障等多方面给予支持,确保2013年全市网上评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关于招生录取

  2013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名额分配”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种方式。

  (一)提前招生录取。部分经市教委批准进行特色高中改革试验的项目按照批复文件的精神,可参加提前招生录取。未经批准,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擅自进行提前招生录取。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本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要求,均可编制提前批次招生计划,但不超过本校招生总规模的30%。

  (二)“名额分配”录取。参加“名额分配”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3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并将“名额分配”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得参加其他提前招生学校的录取。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县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报市教委、考试院备案,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

  (三)统一招生录取。按照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凡被提前招生录取和“名额分配”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四)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可根据有关程序进行补录工作。补录只录取参加全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且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考生。

  (五)招收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中等职业教育试点具体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六)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文件另发。

  六、加强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发展,切实加强对中考中招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中考中招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资格审查工作。符合相关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二)市教委将继续加强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招生学校要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有关部门将以招生简章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批文为依据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区县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大局出发,本着对人民和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中考中招及有关工作,加强对所属招生学校和初中学校的管理,维护广大考生的权益。

  各高级中等学校要按照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引导考生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实际出发,合理选择升学目标。严禁各高级中等学校违规提前到初中校进行各种招生及宣传活动。对于违规招生、影响招生秩序的学校,经查证核实后在全市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初中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中考;尊重学生的志愿选择,杜绝出现强迫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的情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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