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拟定
的《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
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日
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
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
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时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时间: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二)补贴范围:在补贴时间内,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
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
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1.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2.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3.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4.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
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
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
销日期。
既符合以上补贴范围,又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
20号》规定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贴形式。提前报废
"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
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
(三)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
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2.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
贴人民币6000元。
二、工作程序
(一)交售报废车辆。车籍在本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资
金补贴的车主,应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汽车交售给本市依法设立的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到报废车辆后,
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
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
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
关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
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
委备案。
(二)递交申请材料。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
应在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到本市汽车以旧换新联
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联合服务
窗口拟在中心城区、塘沽区、宝坻区各设一个,地点待定),并
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
印件。
(三)查验审核材料。联合服务窗口接到车主递交的汽车以
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后,按照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审核相关信息。
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由商务、环保、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次
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对
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由商务、财政部门依次在《老旧汽车报废
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上签字并加盖专用印章。对
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工作人员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联合服
务窗口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兑付补贴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报废老旧汽车、"黄标
车"并购买新车的,财政部门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
拨付到车主提供的银行账户。
三、补贴资金管理
(一)中央财政按照财政部等十部委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
实施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财政部
参考各地"黄标车"保有量等因素向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补贴
资金。
(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于2010年7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
发放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财政部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
况与各地进行清算。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
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
监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
以旧换新工作,并负责组织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指导各
区县商务部门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的管理工作;负责印制新的《报
废汽车回收证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老旧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做好汽车以旧换新申请补贴资
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实施
管理。确定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合
理布局,进一步完善区县报废汽车回收网络;鼓励企业开展上门
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新车注
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五)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
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六)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以旧换新加强监督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天津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副市长任学锋任组长,由市商务委牵
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为
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我市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负责协
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相关业务问题。
(二)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
局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在中心城区、塘沽区、宝坻区交通便利的
位置分别设立联合服务窗口。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对联合服务窗口的工作进度、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管理,确保
此项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三)做好政策培训。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服务窗口、报废
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回收网点有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解读政
策、实际操作演示,使相关工作人员尽快熟知政策,掌握操作技
术,做好查验审核、填报信息、兑付补贴等各项具体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
媒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解读相关政策,公布承担汽车以旧换新工作
的企业、回收网点和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置地点、负责人员、联系
方式、办公时间、投诉电话等信息,方便车主了解相关政策和办
理程序。
(五)强化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
责,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针对汽车报废、新车
换购、申请审核、资金发放、信息统计等各个环节加强跟踪检查,
对买卖、伪造、编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
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当事人,要依据《报废汽车回
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
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
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
规范经营、严格自律,杜绝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对
发现的违法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商业 汽车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