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卫生局等七部门关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关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工作意见

  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药,减轻药费负担,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服务功能,体现公益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城区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推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做好我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实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以下简称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农村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补偿和完善运行机制,取消药品销售加成率,打破以药养医的机制,按照集中采购的相同价格提供给患者使用,降低药品价格,达到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的目的。

  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步骤实施。2010年在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程,鼓励符合一体化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逐步实现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体现公益。农村基本药物销售不以营利为目的。

  2.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乡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各有关关部门齐抓共管。

  3.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和有效供给,保证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过程的高效、公平、规范、透明。

  4.合理补偿,指标控制。通过科学核算,确定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补偿方式和额度,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合理补偿。

  5.严格考核,加强监管。加强农村基本药物采购、销售、使用的制度和监管,强化绩效考核,规范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奖优罚劣制度。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全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修订后的《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不得配备和销售《目录》外药品。中药饮片不实行药品目录管理。《目录》调整时,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农村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同时作相应调整。

  (二)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与销售。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实行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村级卫生机构要通过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不得单独进药。有农业的区县要加强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的采购渠道和销售使用,强化价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农村基本药物必须通过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农村基本药物采购与销售的相关信息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管理。

  乡镇卫生院在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最终选择品种的50%要选择最低价格品规,其余50%品种按照一品两规选择,同时保证其中较低价格品规药品的供销。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实行全市统一价格。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农村基本药物的价格进行公示,方便人员查询和社会监督。

  辖有固定服务人口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级医院,《目录》内基本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单独建账管理,其年度《目录》内药品销售量应达到同等覆盖人口乡镇卫生院的平均销售量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本部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分别按照相应机构级别享受医保待遇。

  (三)建立合理的补偿和运行机制。结合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际,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机制,采取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科学、合理确定补偿额度。财政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采取核定编制、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和绩效考核的办法予以补助,引导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转变运行机制,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增进运行活力。

  (四)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建立和落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和药品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机构诊疗和用药行为,遏制不合理趋利倾向。

  三、组织管理

  建立城乡一体、精简高效的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管理体制,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负责制。市级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市城乡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有农业的区县要成立区、县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制定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构成和基本职责。

  四、补偿措施

  (一)补偿原则。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规定,我市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加成补偿比例按15%计算。

  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加成补偿,遵循总额控制、收支调控的原则,控制药品总额的过度增长,提高经费补偿效益。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控制额度和补偿额度每年核定1次。

  2010年度农村基本药物销售控制总额度,以2009年药品实际销售额为基数。

  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总额=农村基本药物销售控制总额度×15% 。

  根据经核定的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人口所占比重,将农村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分解下达到各乡镇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按照年度实际运行月份,分解销售控制总额度,实行月度控制制度。当月未达到月控额度,剩余额度则累加至次月的月控额度,年度剩余额度不结转。

  乡镇卫生院因业务量变化,发生《目录》内药品销售额增加,超出农村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的部分,按2%比例补偿运行费用。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报销比例支付补偿,其余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非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的成本补偿由区县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补足。

  (二)全面推行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办法。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试行办法,实行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要全部实行预付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实行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前的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予以支付。

  (三)财政补偿政策。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目录》内药品费用自付部分和非参保人员发生的《目录》内药品费用,按规定核定的零差率补偿额,由区县财政部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市财政对启动该项工作的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额度,给予三年过渡期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补助比例根据上述区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逐年确定。具体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四)建立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预算制度。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每年11月中旬完成下一年度零差率销售控制总额度、销售补偿总额等内容的测定工作。有农业的区县卫生、财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乡镇卫生院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控制指标和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非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比例,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本区县财政资金的零差率补偿预算。

  (五)对在2012年前达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要求并自愿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村级卫生机构,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医保结算网络系统的建设,有关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建设经费,市财政局按照"早联网多补、晚联网少补"的原则,对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给予引导经费支持。对于目前已达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网络建设任务并执行农村基本药物的零差率销售。

  对于实行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级卫生机构及乡村医生的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将另行研究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将实行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并作为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部门作为牵头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医疗服务,制定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并具体组织实施;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加成补偿支付,保证补偿按月足额到位;有农业的区县财政部门对达到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的联网建设经费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零差率补偿后的不足部分按季度予以专项资金补助,市财政对于财力困难的区县给予适当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协同卫生部门做好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保证购进、销售、使用环节药品质量;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检查推动工作开展;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防止药品采供销过程中不正当行为发生。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强协作和配合,保障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工作健康运行。

  (三)完善运行机制。

  1.改善农村卫生服务环境,保证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业务用房配置,加快村级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优化整合农村基层卫生资源,落实两级服务、一体管理服务模式。

  2.继续加大公共卫生投入,调整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结构,逐步落实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

  3.推进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经费要确保足额到位。探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用工与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定岗定薪,岗薪结合。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4.引导和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涵质量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基层卫生适宜技术,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强化医务人员医疗规范和岗位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水平。

  5.保证乡村医生合法利益,对于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乡村医生,要按照项目完成的数量和质量,保证合理的报酬分配。

  (四)加强业务规范管理。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两级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信息共享制度,统一数据报送时间和统计口径,强化零差率销售日常监管。

  区县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小组对农村基本药物采购、配送、销售、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的人员、技术准入管理,明确相应的服务范围,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药品品种、品规及价格进行销售,建立必要的药品采购、库存、销售等内控制度,杜绝不安全用药,严禁出现私采药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物充药等违规现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强化考核监管措施。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内、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的过程监督和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对在农村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过程中出现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贪污、挪用药品补助资金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机构以及个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天津市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 医药 销售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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