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以下简称《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区、县城市管理责任区域问题。区、县城市管理责任区域的划分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按照属地原则管理。对市内六区区划内原有建制村,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

  对坐落在环城四区的成片开发居住区,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市政府决定由其他区、县管理的,按照市政府规定处理。对区、县之间结合区域的城市管理责任有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责任。区、县城市管理责任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示,并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公开。

  二、关于架空管线和外挂线缆问题。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准予架空设置管线的,应当采取隐蔽措施,由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制定隐蔽标准,权属部门负责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通信局负责管线施工作业的规范管理,禁止入户管线外挂,禁止电线裸露外挂。

  三、关于私搭乱盖问题。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私搭乱盖行为进行查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规划部门提供工作协助的,规划部门应自接到书面协助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协助。

  四、关于丧葬祭奠秩序问题。市殡葬事业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天津市殡葬管理条例》对违反丧葬祭奠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车辆的管理,禁止沿途抛撒纸钱、钱币、花瓣等物品。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划定焚烧地点,准备焚烧设备,对违规焚烧丧葬祭奠物品行为进行查处。

  五、关于地下专业管线井盖缺失、毁损问题。道路、公路养护巡查工作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发现井盖缺失、毁损后,应当即时通知管线井权属单位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权属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在6个小时内处理完毕。对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管线井,其井盖缺失、毁损后,由市政公路管理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六、关于工程车辆洒漏问题。施工工地(含拆迁工地)的施工运输装运及运输车辆的密闭管理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实施。禁止施工运输车辆通行的道路目录,由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公路局、市建设交通委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七、关于住宅首层私开门脸问题。在住宅首层私自拆改门窗的,由国土房管部门负责查处。利用住宅门、窗、庭院进行无照经营的,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

  八、关于机动车占路经营问题。机动车占用道路进行经营(不含客运、货运),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管理 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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