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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本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了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原税务登记在市税务二、三分局的非金融等行业的部分企业已于2011年4月起由所在区县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管。
根据《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企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市财政监督局变更为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因此,从2011年4月18日起,该类企业的相关人员请到现属主管税务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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