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六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根据市卫生局等六部门2009年对市内六区和滨海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的绩效评估情况,现就完善我市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物(以下简称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内容
(一)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与使用。依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7〕251号)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只能配备和使用《目录》内的药品。中药饮片不实行药品目录管理。
(二)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与销售。社区基本药物实行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采购单元,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单独进药。各有关区要加强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的采购渠道和销售使用,强化价格控制。
社区基本药物必须通过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社区基本药物采购与销售的相关信息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最终选择品种的50%要选择最低价格品规,其余50%品种按照一品两规选择,同时保证其中较低价格品规药品的供销。
辖有固定服务人口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级医院,对《目录》内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单独建账管理,其年度《目录》内药品销售量应达到同等服务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平均销售量水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本部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分别按照相应机构级别享受医保待遇。
(三)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原则。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加成补偿遵循总额控制、收支调控的原则,控制药品总额的过度增长,提高经费补偿效益。
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控制额度和补偿额度每年核定1次。
2010年度社区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以2009年零差率销售药品核定的销售控制额度为基数,乘以120%的增长系数确定。
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额度=社区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15% 。
各有关区根据经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人口所占比重,将社区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分解下达到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年度实际运行月份分解控制指标,实行月度控制制度。当月未达到月控额度,剩余额度则累加到次月的月控额度,年度剩余额度不结转。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业务量变化,发生《目录》内药品销售额增加,超出社区基本药物销售控制额度的部分,按2%比例补偿运行费用。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报销比例支付补偿,其余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非参保人员发生药品费用的成本补偿由区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补足。
(四)全面推行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办法。市人力社保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预付制结算办法,全市实行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全部实行预付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照实行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前的药品价格和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予以支付。
(五)财政补偿政策。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目录》内药品费用自付部分和非参保人员发生的《目录》内药品费用,按规定核定的零差率补偿额,由区财政部门采取按季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六)建立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预算制度。市卫生、财政、人力社保部门每年11月中旬完成下一年度零差率销售控制额度、补偿控制额度等内容的测定工作。各有关区卫生、财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控制指标和上年度参保、非参保人员药品费用支出比例,核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区财政资金的零差率补偿预算。
二、保障和监管措施
(一)保证各项补偿到位。市人力社保局要会同市卫生局科学合理地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预付额度和预付方式,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社区基本药物费用的加成补偿。
各有关区财政部门要对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资金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不足部分予以按时足额拨付,同时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要根据补偿原则,做好、做足补偿预算,及时拨付和补足补偿资金。
(二)强化业务管理。市和区两级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运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市和区两级卫生、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信息共享制度,统一数据报送时间和统计口径,强化零差率销售的日常监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总额控制要求,加强内部运行管理,控制均次药品费用和药占比水平,2010年每门诊人次基本药物费用最高不得超过120元。要严格按照规定药品品种、品规及价格进行销售,建立药品采购、库存、销售、使用等内控制度,杜绝不安全用药,严禁出现私采药品、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物充药等违规现象,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对在社区基本药物销售中出现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机构及个人的责任。
本意见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天津市审计局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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