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4-07-06    浏览次数:2


  国务院决定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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