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京安发[2013]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3]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和气瓶充装检验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各尽其责、综合治理”的原则,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力度,落实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重点加大向餐饮场所提供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工作内容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1.会同相关部门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单位责任。
2.在对餐饮场所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各区县局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配合,发现有使用判废、超期未检气瓶的,由检验单位与餐饮企业签订检验联系单,并由检验单位对问题气瓶依法进行处理。
3.各区县局、分局对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追查源头,对于经溯源确认为我市充装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一律按相应法规的规定上限予以处罚。餐饮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局、分局要建立与向餐饮场所提供违规气瓶的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局、分局的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做好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并将发现问题情况和查处结果上报市局特设处。
4.各区县局、分局要加强宣传引导,针对餐饮场所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法规、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重点宣传合格气瓶的标志标识和辨别方法。
5.进一步健全街道乡镇属地监管与质监部门专项监察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属地监管力量,对于街道乡镇发现并上报的气瓶充装和检验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二)各区县局、分局要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紧密结合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对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各区县局、分局要加大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检查力度,注重执法成效,体现执法活动对违法行为的有效震慑作用,下达执法文书比率应不低于检查数量30%。
2.各区县局、分局要重点采取突击检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市局特设处将抽调区县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突击检查,适时对区县局、分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3.本年度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工作将由各区县局、分局牵头,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指派专家共同实施。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整改,未整改完成消除安全隐患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各区县局、分局应按要求在开展充装单位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充装单位现场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核查过程中,发现充装单位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市局特设处,市局特设处将根据检查情况建立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安全质量失信企业黑名单”,对黑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在实施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企业信用管理和开展相关许可审查方面,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
(三)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依法充装和检验气瓶。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气瓶充装和检验工作,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气瓶、超许可范围充装气瓶、充装超期未检气瓶、报废气瓶、“三项标记”不符合要求气瓶等非法违法行为。
2.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要建立气瓶出入站登记制度。对气瓶注册登记编码、进出站时间、进站来源和出站流向等信息逐只进行登记(含送检和报废气瓶),登记记录单应签字留存备查。
3.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严禁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混二甲醚介质,并对每批次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进行二甲醚含量分析检测,检测记录要存档备查。
4.气瓶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检验。对于判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严禁擅自改造翻新报废气瓶,严禁将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流入社会使用。检验信息要及时录入《气瓶登记检验管理系统》,对于充装单位在专项整治期间送检的未办理登记的气瓶,可先实施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并补录检验信息。
三、时间安排
(一)制定实施方案和企业自查阶段(4月底前)
各区县局、分局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各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全面实施阶段(5月至11月)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大检查,组织对本辖区充装和检验站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气瓶“三项标记”落实情况,坚决查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和报废气瓶的违法行为。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区县局、分局根据前一阶段整治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明确下一阶段工作重点。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分工。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积极争取社会公众对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安监、市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工作合力,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三)及时总结,强化信息报送
1.各区县局、分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气瓶相关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报送市局特设处,并于
2.各区县局、分局要督促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及时将气瓶送至我市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且每年检验气瓶数量应不低于该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25%,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填写《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年度报告》(见附表2),并于
3.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单位填写《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明细表》(见附表4),于
各区县局、分局要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
附件:1.《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京安发[2013]3号)
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3]197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9日
附表1: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气瓶相关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表2: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年度报告
附表3: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汇总表
附表4:液化石油气瓶检验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