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与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加强对影片贴片广告的管理,这是对我国电影广告市场首次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我国的电影广告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一些影片贴片广告时间过长,在放映中间插播广告;有的广告内容庸俗,格调不高;有些单位不经电影版权方同意随意搭载、删减广告,损害了消费者和电影版权方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情况,广电总局与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通知对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市场,保障消费者和电影版权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影贴片广告的规模效应,维护电影广告经营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通知明确规定:
一、影片贴片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未取得相应的广告经营资格,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影片贴片广告。
三、未经影片版权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搭载、删减贴片广告。
四、影片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
五、电影院线公司、发行公司要规范操作贴片广告业务,电影院要对放映的影片贴片广告时间予以公告。
六、切实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电影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供片并责令停映整顿。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影片贴片广告的日常监管,加强对电影广告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对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电影广告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