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处置突发
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强化突发事件组织指挥职能,提高救援、
处置工作效率,根据《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
政发〔2006〕3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
突发事件组织指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及时迅速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立即开展先期
处置工作,并严格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向市应急办报告,
确保市领导同志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指挥处置工作。
  统一有序原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照统一指挥、统一部署
的要求,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使各个处理环节形成衔
接紧密、有序高效的工作流程。
  协调联动原则。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涉及的相关区县、部门和
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纵向沟通衔接,
横向协作配合,形成应急处置工作合力。
  效率优先原则。应急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刻不容缓,要特事
特办,简捷直接,处置工作要以及时快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为首要目标。
  二、信息报告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
息报告工作的规定要求,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突
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
后,要立即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迅速向本单位领导同志报告,
同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初次报告要接报即报,最迟不得超过2小
时。
  市应急办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对各单位报告的突
发事件信息进行初步评估,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报告程序。对
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
门以及处置部门负责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
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报相关市领导同志。对较大突发事件,要
立即通过最快捷方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
报告。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特殊突发事件,在向市人
民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告的同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对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和特
殊突发事件,要根据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和市委
报告。
  三、组织指挥
  突发事件现场强有力的组织指挥是做好突发事件救援处置的
重要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应视突发
事件的类型和等级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组织
指挥工作。市应急办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人民政府相关
领导同志及时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有效开展组织指挥救援、处置工
作。
  对一般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突
发事件责任部门、有关处置部门负责同志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
间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处置工作。对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
分管领导同志应到现场负责决策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
生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责任部门、有关处置部门和
市应急办主要负责同志在现场具体组织救援、处置工作。对于重
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
志应到现场负责决策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
县人民政府以及突发事件责任部门、有关处置部门和市应急办主
要负责同志在现场具体组织救援、处置工作。
  四、相关要求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摆上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规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快速反应,科学调度,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落到实处。
  进一步搞好协调配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本着对
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沟通,加强合作,形成配合有力、
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步骤,
在明确相应职责任务的同时,要逐级严格落实相应责任,遇有问
题,严肃追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通知,结合具
体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组织处置工
作的相关规定,抓好工作落实,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七日

附件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此分级标准由国务院颁布,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
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
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
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
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

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市(地)发生严重干旱,或一省(区、市)

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
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
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
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
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重大
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
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
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
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
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
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O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地震;
  2.发生在首都圈、长江和珠江三角洲等人口密集地区4.O级
以上地震;
  3.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O级以上地震;
  4.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O级以上
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5.国内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
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
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
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
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
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
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
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
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
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
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在1个省(
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
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
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
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
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
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
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
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
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
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
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
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
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
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
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
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
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
件,或单船1万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内发生碰撞、
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
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
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
河航道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
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
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
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
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
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
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
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
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
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
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
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或我民用运输航空
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
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
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
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
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或黑龙江界河等重要
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
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
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和城市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
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
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
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
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
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
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
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
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
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
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
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
坏性的灾害;
  7.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
(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8.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
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
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
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
中毒,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境受到污染;或因
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
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至5000立
方米(幼树5万至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
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至1500亩,属其他林
地10OO至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
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
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
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
准;
  7.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
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
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
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
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
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
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
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地)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
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
例;
  4.霍乱在1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
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
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
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
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县(市)发生或10个
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
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
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
市(地)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
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省(区、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
地)或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
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猪瘟、新城疫
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
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
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地),或其中的
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
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
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
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
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
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
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
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
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
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
伤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
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
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
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权
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
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
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
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
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
事件;
  2.涉及省(区、市)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
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
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
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
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
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
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
大财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
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
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四)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
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
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
对待的情况;在直辖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
短缺;
  2.在2个以上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
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
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在数个省(区、市)内呈多发态势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
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1个省(区、市)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
场急剧波动状况;
  2.在1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
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1个省(区、市)内2个以上市(地)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
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
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
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
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
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
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袭击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
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
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
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
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
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
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
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
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
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
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
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
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
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
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
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
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
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
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
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
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
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
述标准限制。
  
主题词:经济管理 应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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