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1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局、分局,市特检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和《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梯使用标志》内容的填写

  《电梯使用标志》内容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及市质监局要求,根据《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及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的信息填写,不得有空项、缺项。

  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新装电梯使用登记及申报电梯改造、大修和定期检验时,应同时向登记机关(检验机构)书面提交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使用单位所提交材料分别由登记机关和检验机构存档。

  《电梯使用标志》内容发生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持相应书面材料,到标志颁发机关进行变更。应急救援电话发生变化的,同时还应当在轿厢内显著位置标明。

  二、关于《电梯使用标志》实施时间

nth="5"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2013年5月1日起,全市新装、改造、大修电梯在监督检验合格、在用电梯在定期检验合格后,正式发放新的《电梯使用标志》。为了便于实现信息化管理和强化公众监督,我市《电梯使用标志》在更换的同时将采用二维码识别功能。请各单位按要求做好《电梯使用标志》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附件:附件1:.北京市《电梯使用标志》式样
     2.质检特函【2013】8号
     3.国质检特【2013】14号
     4.电梯使用标志的说明(国质检特【2013】14号附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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