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分局,市特检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和《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梯使用标志》内容的填写
《电梯使用标志》内容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及市质监局要求,根据《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及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的信息填写,不得有空项、缺项。
电梯使用单位在办理新装电梯使用登记及申报电梯改造、大修和定期检验时,应同时向登记机关(检验机构)书面提交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使用单位所提交材料分别由登记机关和检验机构存档。
《电梯使用标志》内容发生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持相应书面材料,到标志颁发机关进行变更。应急救援电话发生变化的,同时还应当在轿厢内显著位置标明。
二、关于《电梯使用标志》实施时间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附件:附件1:.北京市《电梯使用标志》式样
2.质检特函【2013】8号
3.国质检特【2013】14号
4.电梯使用标志的说明(国质检特【2013】14号附件)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