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7月1日将开始实施的58部法律法规及规章

发布日期:2004-07-01    浏览次数:2


  7月1日,将有58部法律、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9部,地方级法规29部。

  本月法规的一大亮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这一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已经比较完备,行政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通过建立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关系得到妥善处理。《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务院、民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等政府机关和各地方政府纷纷制定或修改相关法规,以贯彻落实其精神,一个服务型政府初具雏形。

  此外,本月还有一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如涉及归国华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涉及金融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涉及外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涉及公证的《开奖公证细则》,涉及认证市场监管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涉及道路运输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涉及生产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涉及农村卫生的《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涉及教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国家行政部门对相关行业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的法规。本文对重要的国家级法规进行解读。

  《行政许可法》解决不合理、不规范、不便民等顽症

  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制度与程序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许可法》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规范、便民和权利保障。《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受理行政许可实行“一站式”审批或“政府超市”的方式;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审批的期限;申请人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禁止地方或行业“画地为牢”。此外,《行政许可法》的一大亮点是规范了行政许可收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即取消了所谓的“工本费”。今后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明确了收费的才能收费,其他的都不可以规定收费,确保了行政权利与利益的脱钩,防止为部门甚至是个人攫取利益。

  公众有权查阅海关监督检查记录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办法》规定,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办法》明确指出,海关总署法制部门具体承办受理、核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行政许可的申诉、举报、意见建议,解答咨询;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关于海关总署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指导各级海关有关海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宜等七大事项。《办法》规定,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公众有权查阅海关的监督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的除外。

   4项制度落实民政部门行政许可

  民政部《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该《办法》是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具体化,建立健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规程,是确保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有关制度得到切实施行的一项制度创新。这个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4项制度。这4项制度包括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关于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办法》明确规定,民政部门由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某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一系列规定规范企业登记审批

  为方便企业登记审批,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也是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4个规章。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统一了登记程序,该《规定》提出: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或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以及实行互联审批和需要报上级机关审批的情形外,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就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方便了名称核准,着重对企业名称核准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进行了简化。该《办法》明确指出,直接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提高了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效率。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五种出资方式以外,又增加了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三种。同时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登记后6个月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经股东会同意,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新的出资方式出资。

  与1995年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了必须审批的和企业自由申请的经营范围,减少了让企业摸不清的审批事项。该《规定》明确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注册是以审批机关的批准为前提,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企业从事有关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将构成违法经营。

  国内外贸易和经合领域不当行政行为可复议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能够申请商务部复议的行为以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办法》指出,商务部的具体行政行为;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权并由商务部直接管理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修订案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与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比,修订后的外贸法在内容上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修改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对原外贸法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了规定;根据外贸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和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的要求对原外贸法作出修改。具体包括:个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活动;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保护与外贸有关的知识产权;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应对我国入世后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的相关内容。调查的内容有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货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等事项。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得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

  规范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登记

  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办法》指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煤炭出口必须首先保证国内经济发展

  为了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适时出台的《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为管理部门在调控煤炭出口时提供了相关的依据。这是我国就煤炭出口的配额管理出台的第一个法规。《办法》中明确规定,发改委将会同商务部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在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要考虑的首要因素,如果遇到国际市场、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口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等其他需要调整配额的情况时,有关部门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这意味着煤炭出口必须首先保证国内经济发展和资源状况。发改委、商务部的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办法》只是对出口总量进行限制,价格仍然是根据市场变化来定的。专家分析,这种调控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煤炭的价格,让煤炭价格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有利于遏制资源浪费。

  企业参与援外项目的政策环境逐渐健全、规范和透明

  为了通过规范的行政许可手段使优秀企业都有途径参与对外援助项目,以实现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商务部颁布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这两个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的资格等级、资格条件、资格申请、认定程序以及资格管理,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接受企业申请,中央管理的企业届时可直接向商务部申请资格认定。这意味着我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将有重大改变,凡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均可获得承担援外任务的资格。据了解,商务部今年还将推出一批新的援外配套措施。届时,企业参与援外项目的政策环境将会更加健全、规范和透明。

  道路运营一切从安全出发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条例》统一了各地道路运输的准入条件、管理制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规范了机动车维修经营和驾驶员培训等与道路运输相关的业务。针对道路运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条例》杜绝疲劳驾驶,要求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要求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运输旅客和货物,对于超载行为的处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采取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这意味着过去一些执法单位罚款放行的做法再也行不通了。为了防止运营中发生甩客、甩货等侵害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指出,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合理安排客运班次,为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服务。

  加强了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与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相比,新办法简化了华侨身份证明、定居等相关手续,加强了对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办法》指出,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办法》指出,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开发荒山、荒地、滩涂,或者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办法还明确指出,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字样

  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与1995年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相比,该办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作了更加具体的规范。《办法》指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中国首次就开奖公证制定如此细致的规则

  目前开奖活动种类繁多,不仅包括彩票,也包括各种大奖赛、有奖促销活动。在西安宝马彩票丑闻爆出后,司法部出台了《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这是中国首次就开奖公证制定如此细致的规则。尽管其中大部分规定和目前公证处的做法是一致的,但以司法部规章的方式将这些程序确定下来,使开奖公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应该说对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意义重大。《细则》充分考虑到开奖公证的特点,对中奖公证的全过程,包括事先审查、开奖时器具的检查、开奖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如何处理等,都有了统一、具体的程序要求。《细则》的突出特点是设置了开奖公证程序,明确规定了开奖公证是公证人员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实质性监督和公证证明的公证行为。细则还对公证人员重点审查的内容和拒绝公证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违规惩戒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公开透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与1999年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相比,该《办法》有了较大变化。其一,删除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协调人、基金发起人、上市推荐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披露信息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其二,《办法》强调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披露基金信息,以提高信息的有效性;其三,《办法》扩大了基金信息披露文件的范围,首次将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为基金信息披露文件;要求披露基金募集情况以及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作为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其四,在招募说明书的披露方面,《办法》要求以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取代公开说明书;其五,在基金资产净值披露方面,《办法》明确了开放式基金净值披露的起始时间、披露频率和披露方式等内容;其六,在定期报告的披露上,为方便投资者阅读基金定期报告,获取基金信息,《办法》对增加了基金定期报告的披露形式、拓宽了披露渠道,将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作为基金年报和半年报正文等文件的披露渠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其七,在临时报告的披露上,新《办法》列举了临时报告可能涉及的28项重大事件。对其中的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重大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到管理人及基金财产的诉讼等信息,作了详细说明。

  认证市场管理得到加强

  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明确指出,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不得跨所,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培训人员事认证培训活动、认证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在一个相应的执业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同时明文规定了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不得从事的活动,规范管理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超范围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实施分类、许可经营

  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本办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规定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货应提交证据

  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与1995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交的证据中应当包括有事实能够证明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货物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办法》还细化了海关对依职权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予以扣留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的费用的数额。对于海关没收的货物的处置,《办法》明确,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货物不能按照前述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有关货物不能按照前两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更加规范

  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比较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新规定对事故报告、事故统计作了更加详细、实用的规定。《规定》明确,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发生后,当事渔业船舶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渔业船舶、渔业企业及乡(镇)、村有关渔业管理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扼要报告给就近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后,应立即报告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报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重大级以上(包括重大级)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后,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可越级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应将特大级以上(包括特大级)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情况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此外,《规定》明确指出,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填写《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报表》应上报的有关部门以及上报时间。

  乡镇卫生人员培训将改善农村卫生工作

  从总体上看,目前农村卫生工作仍比较薄弱,体制改革滞后,资金投入不足,卫生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农村合作医疗面临很多困难,一些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危害严重,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突出,为此,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对乡村医生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药剂、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要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为期一年的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规定》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这些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技术档案,将考核合格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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