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等转发财政部等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9    浏览次数:1

沪财税〔2013〕50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9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和《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90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2002年l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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