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拟定的《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
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部署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津政发〔2009〕43号),为切实做好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第六次人口普查将查清200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检验我市"十五"和"十一五"时期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人口、就业、教育等政策,科学制定我市"十二五"时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
(一)组织领导。人口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各居民、村民委员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人口普查机构的领导,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有关人员做好人口普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
调与推动,各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
口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各级统计部门负责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全市户口整顿工作及人口普查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各级外事部门配合做好港澳和外籍人员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
市人口和计生委负责组织新出生人口的核实认定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方案,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口普查有关项目的立项、组织、指导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组织好星级宾馆、饭店的暂住人口普查工作;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人口普查经费的落实和协调工作;
市民政局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区域的划分工作;
市建设交通委配合做好建筑工地内居住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提供与人口普查相关的地图遥感影像资料,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对象住房信息登记的业务指导和物业管理小区人口普查的协调工作;
市卫生局配合做好住院及在医院居住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工商局配合做好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以及私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市农委配合做好农场区域内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教委配合组织好各类学校的普查登记和涉外普查员的抽调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人员的抽调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人口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市监狱局和市劳教局对监狱在押罪犯和劳教所劳动教养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
市台办配合做好台籍人员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
天津警备区负责涉及部队营区范围内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并配合部队营区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营区范围外相关人员普查登记;
武警天津总队负责涉及武警部队营区范围内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并配合部队营区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做好营区范围外相关人员的普查登记;
三、普查经费
在保证高质量完成人口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普查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标准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人口普查的标准时间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二)人口普查对象是居住在我市所辖区域内的自然人。
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人口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三)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的人口,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四)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五)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普查表长表抽取百分之十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
(六)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五、普查方式
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普查员每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六、区域划分与户口整顿
人口普查区域划分应坚持地域原则。以居民、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每个普查小区原则上按照约300人划分。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范围。
公安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户口整顿。全面、完整、及时地向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人口行政登记资料,包括各普查区内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资料。
户口整顿是人口普查工作中的重要基础环节,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并确保适时到位。
七、步骤安排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7月至2010年10月底前)。主
要工作内容:
1.制定人口普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安排、普查员手册和各项工作细则(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
2.建立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
(1)成立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009年12月底前);
(2)设立街道、乡镇人口普查办公室(2010年4月底前);
(3)设立居民、村民委员会人口普查小组(2010年6月底前)。
3.开展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做好普查物资和数据处理准备工
作(2010年1月至10月)。
4.进行普查区域划分和地址编码(2010年3月至7月)。
5.进行全面户口整顿(2010年5月至8月)。
6.选调和培训普查员、普查指导员(2010年7月至9月)。
7.开展摸底工作(2010年9月至10月)。
8.完成数据处理准备工作(2010年6月至11月)。
(二)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
主要工作内容:
1.普查员入户登记(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2.复查、验收及主要指标快速汇总(2010年11月11日至12月)。
(三)数据处理阶段(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12月)。主要
工作内容:
1.普查表编码(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2月底);
2.普查表光电录入(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底);
3.数据编辑制表、汇总(2011年4月至9月);
4.建立数据库、数据存储等(2011年10月至12月)。
(四)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阶段(2010年12月至2012年)。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人口普查数据的评估与报告(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
2.发布主要数据公报(2011年4月);
3.完善人口数据库,编辑出版人口普查资料并进行研究开发,人口普查工作总结表彰(2011年1月至2012年)。
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与培训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
1.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3至4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有外国人居住的普查区,还应配备1名通晓外语的普查员。
2.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负责,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作为人口普查的基层工作人员,由各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调或招聘。普查员在人口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人口普查以外的工作。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5.选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招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各级人民政府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统一证件,普查员入户普查登记和普查指导员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九、特殊区域内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规定
(一)各大、中专院校及有住宿生的中、小学校作为所在街道乡镇的虚拟居民、村民委员会,在学校内居住的各类人员(包括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普查登记,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提供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普查表移交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场所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由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登记,各单位负责协助办理。
(三)居住在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建筑工地内的人口,由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登记。
(四)居住在未建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区域的人口,由其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登记。该区域应划分为适当的虚拟居民、村民委员会,并纳入其属地的街道、乡镇普查登记范围内。
(五)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涉县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河东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我市其他区县的人口,由其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六)驻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驻津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天津警备区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天津警备区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
(七)驻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边防、消防武装警察部队由市公安局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部队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
(八)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九)监狱在押罪犯和劳教所劳动教养人员及在看守所被羁押的人员,由监狱、劳教和公安机关进行普查登记。有关资料由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市公安局移交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天津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农场区域内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农垦集团总公司配合实施。
(十一)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由公安、民政和统计等部门配合人口普查机构适时开展一次性清查登记。
十、宣传工作
人口普查机构和市委宣传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本实施方案,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人口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一、纪律
(一)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虚报假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二)人口普查机构要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和资料管理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杜绝数据、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三)人口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四)人口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五)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七)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实施细则,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十二、奖惩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给予处罚。
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计划 人口 普查 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