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无固定场所小型企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发布日期:2004-08-19    浏览次数:2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的管理,防止新注册商贸企业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据悉,广东省税务部门已按总局的统一部署,采取措施,对新办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来增值税违法案件不断上升,税务机关在对案件查处时发现,大多数为犯罪分子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逃离,骗取大量国家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指出,此类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同时也暴露出税务机关目前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

  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税款的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一是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二是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三是加强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四是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同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1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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