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全市市场主体总量,促进创业,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名称核准条件

  (一)充分用好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天津开展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受理权试点工作的支持措施,积极支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申请使用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支持开办全市性、区域性各类大型现货商品交易市场,允许注册登记无字号的企业名称;对在各区县设立的农贸市场允许使用区县以下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字号。

  (三)允许外向型企业使用"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市场"、"国际贸易交易"等字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用语。

  二、放宽经营范围

  (四)凡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兴行业或项目,不涉及许可项目的,可依申请人申请,按照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各种证照。

  (五)对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六)对申请登记的项目筹建时间长且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企业(项目筹建涉及食品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除外),凭申请人提交的相应承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发经营范围为"XX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企业凭此营业执照开展筹建活动,并在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放宽注册资本缴付和出资方式

  (七)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到期前30日内实施行政提示,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缴足)出资的,督促其办理减资或注销登记。

  (八)对已设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不再审查新增资本货币出资比例。

  (九)扩大出资方式,允许申请人以海域使用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十)鼓励企业依法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不再审查留存该项公积金的比例。

  四、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十一)允许利用各类经济功能区、闲置场所创设集中办公区,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业、新金融或者投资类、基金类、创意类等现代高端服务业。申请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十二)允许利用住宅房屋从事设计、咨询、软件开发以及广告策划等技术含量高、从业人数少、与客户之间以网络或电话为主要沟通方式的服务行业,申请人持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协议以及所在地居委会(业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房的证明文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十三)允许利用临时性闲置场地和空地开办早市、夜市等临时性市场。允许利用沿街棚亭从事报刊、烟草、食杂等经营活动。申请人持市市容园林、公安交管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需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十四)利用上述各类场所从事经营,其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且相关部门已核发许可证(件)的,工商登记部门即依照相关许可证(件)核定的经营地址核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十五)工商登记部门接到对住宅房屋经营的投诉后,由管辖地工商所向工商登记申请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如申请人在时限内取得了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可继续经营;如未在时限内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定职权进行处理。

  五、支持楼宇经济发展

  (十六)支持区县利用辖区内整幢或部分楼宇开办科技型、创意型园区,允许以园区所聚集的产业特性作为园区企业的行业特点注册。如天津XX孵化园有限公司、天津XX动漫园有限公司等。

  (十七)支持设立服务楼宇经济的平台,允许为商务楼宇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以所服务的楼宇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如天津XX大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XX写字楼商务服务中心等。

  (十八)支持利用商务楼宇发展总部经济,对决定入驻楼宇办公的总部企业允许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十九)支持利用商务楼宇创设集中办公区吸引现代服务业、新金融等行业企业入驻,在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缀以"集中办公区"字样。

  (二十)支持进入商务楼宇办公的企业与其业务关联企业(如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子公司、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基金企业与管理公司等)在同一经营用房内办公。

  (二十一)支持在建商务楼宇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对拟进入楼宇办公的企业,持楼宇业主、管委会或物业公司的有效证明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册"双地址",即同时将商务楼宇名称和临时经营的地址同时记载营业执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栏内。

  (二十二)支持商务楼宇利用品牌、信誉、地域等优势拉动周边经济,建立以品牌楼宇命名并与周边区域经济配套的特色一条街;支持品牌楼宇将周边良好企业通过特许方式授权经营,逐步形成服务功能完备、资源利用充分、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品牌楼宇效应。

  六、支持网络经济发展

  (二十三)为切实保护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鼓励网上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并支持其做大做强。具体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局制定。

  七、简化登记手续

  (二十四)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不再要求提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二十五)扩大联合审批范围,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单项变更事项纳入联合审批范畴,按照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的操作模式,提高审批办理效率。

  (二十六)对达到一定条件未能申领到相关证照的,原则上不作为无证无照取缔的对象,由行业主管部门抓紧进行规范,待取得行政许可后,由工商登记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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