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和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下发的《黄渤海区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黄渔政字〔2010〕7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机制

  我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滨海新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我市沿海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市农委与滨海新区农业局签订伏季休渔管理责任状,滨海新区农业局与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签订伏季休渔管理责任状,明确各自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公安、边防、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搞好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成立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督促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协调解决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滨海新区及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组织,具体组织协调我市沿海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二、大力宣传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以每年5月渔业法律宣传月为契机,加大海洋伏季休渔宣传力度,结合"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以海洋渔业船舶标识专项整治、休渔时间和休渔作业类型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及宣传车、黑板报、标语、传单、文娱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使海洋渔业船舶标识专项整治工作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得到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到渔区、渔港、渔船和渔民家中,送法上门,使遵守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变为渔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管理任务和方式

  今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采取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正常作业秩序、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为目标,重点开展60马力以上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涉及的处罚原则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2010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一)陆地监督管理。

  1. 加强渔港管理,明确管理责任。6月1日12时前,所有应休渔渔船要停港休渔,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渔港管理责任人,对各渔港休渔和不参加休渔的渔船及外省市渔船分别登记造册,注明休渔港口、停泊地点、生产海域等,全面掌握渔船情况,6月7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渔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

  2. 严格渔港签证制度。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3. 加强渔需物资控制。所有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水、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

  4. 开展渔业船舶标识专项整治。各级渔政机构要按照我市"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组织抽查或交叉检查。伏季休渔期间渔船集中停港的期间内组织三次联合大检查,重点检查渔业船舶标识、持"三证"及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每个港口60马力以上大中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要达到在港船数的100%;60马力以下小型捕捞渔船的检查率不得低于在港船数的50%。异地靠港渔船必须统一纳入检查范围。

  5. 组织渔业安全生产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加大对渔民特别是船长、船东安全生产培训力度,提高渔业从业人员职业安全技能。同时深入开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渔船通信、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配备,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设备及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防风、防火、防盗工作,确保不出重大事故。

  6. 加强水产品市场监管。各级渔政机构要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控制销售渠道,严厉查处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行为。

  7. 加强纳水泵站管理。伏季休渔期开始前,开展联合大检查,要求纳水单位设置防护网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纳水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害。

  (二)海上监督检查。

  伏季休渔期间不受执法管理区域限制,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伏季休渔期间将进行三次海陆联合执法检查,由中国渔政12001、12002、12016、12026、12031五艘执法船联合进行检查,海警部队检查艇配合。一是查处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渔船;二是查处"三无"渔船、渔船标识不规范等渔业违法行为;三是查处违反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渔船;四是查处使用禁用渔具作业的渔船;五是严厉查处休闲渔船、旅游船违规携带网具捕捞作业;六是查处其他违反规定的作业渔船。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从养护海洋生物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加大管理力度,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修复和渔民增收。

  (二)各级渔政机构要把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与"护渔2010"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市渔业执法三位一体的优势,渔政、渔港监督、船舶检验机构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在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中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三)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分工、层层把关、落实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做好伏季休渔期间的海陆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对所辖海域、区域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蔓延。

  (四)在渔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改变过去重管理轻服务、重"堵"轻"疏"、重"罚"轻"教"的传统理念,着力在宣传教育渔民、提高渔民遵纪守法自觉性上下功夫,着力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上下功夫,着力在为渔民开辟更多的生产门路上下功夫。要充分尊重和依靠渔民群众,让群众更多地参与到管理中来,使渔政管理与渔业生产的关系更加和谐、融洽,渔区更加稳定。

  (五)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利用伏季休渔期,为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落实渔业安全生产措施。要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增殖放流工作,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大增殖放流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强化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为渔民增产增收创造条件。

  (六)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情况,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伏季休渔期间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增加渔政执法装备,改善渔政执法条件和环境。

  (七)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本区域伏季休渔期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针对当前休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和途径。

  (八)各级渔政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伏季休渔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举报电话:66312756、66312604、66312109(夜间或节假日)。

  伏季休渔期间,塘沽、汉沽、大港渔业主管部门每15天将管理情况书面小结一次,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伏季休渔结束后,要对本区域的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农业 海洋 渔业 管理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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