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项目计划》已于2010年3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实现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推进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计划的主要特点

  (一)围绕中心工作安排立法项目。紧紧围绕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改善民计民生,加强社会保障,促进生态城市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推动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等,加强制度建设。

  (二)突出科学发展的立法理念。项目内容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定权力与权利的界限,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制度的实施要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体现科学民主立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积极探索建立意见采纳和处理情况反馈制度。加强对法规、规章草案的研究论证。学习先进经验,总结实践成果,努力通过制度建设保证重大改革举措落到实处。积极探索建立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政府规章的实施绩效、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等事项进行评测,探索建立系统的评测方法。

  (四)坚持立、改、废工作并举。在完成立法项目计划的过程中,安排做好现有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甚至有抵触的,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实情况的,或者阻碍"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意见。

  三、立法项目安排

  (一)加大改革力度,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自主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方面的立法。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即天津市专利保护与促进条例、天津市旅游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预备提请审议项目2件,即天津市科技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条例。拟制定政府规章3件,即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二)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突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立法。拟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7件,即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公园管理条例、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和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修订);预备提请审议项目6件,即天津市劳动合同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禁毒条例、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和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制定政府规章11件,即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修订)、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天津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天津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天津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邮政管理办法、天津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天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修订)和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三)注重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预备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3件,即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和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政府规章3件,即天津市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办法、天津市子牙环保产业园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

  四、做好2010年立法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尤其要抓好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方面的立法工作,为实现我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注重立、改、废相结合,适时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建立政府、群众和专家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除依法保密项目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研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综合研究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三)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立法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提前沟通、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回复意见。在法规、规章草案审核修改过程中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对重大问题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提出合法、合理、可行的协调建议的基础上,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请示或报告。市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帮助和指导各单位的立法项目调研起草工作。

  (四)认真落实立法项目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认真落实立法项目计划,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并上报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承担调研项目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调研工作,如期形成调研成果,在成果基础上,起草相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项目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法制 项目 计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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