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30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10〕45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保证我市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是全面贯彻落实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深入开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的重要政策载体,是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早落实、早见效,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帮扶作用,推动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深入扎实开展,以实际行动促进发展方式明显转变,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改善。

  二、明确相关责任

  按照《通知》要求,有关区县、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能,立即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各条款责任主体如下:

  (一)支持优势工业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支持新型服务业发展。(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支持郊区县"三区"统筹发展。(市农委、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支持郊区中小企业发展。(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六)支持商业企业发展。(市商务委负责)

  (七)支持旅游业发展。(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八)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市商务委负责)

  (九)支持国有企业调整和重组。(市国资委负责)

  (十)支持环保生态项目建设。(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努力扩大信贷规模。(市金融办会同天津银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

  (十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天津银监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加快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负责)

  (十五)发展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市金融办会同市农委、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十六)促进产需衔接扩大市场消费。(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十八)阶段性降低困难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十九)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实施"引进人才千人工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十一)继续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规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二十二)放宽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场所限制。(市工商局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公安交管局负责)

  (二十三)放宽注册资本缴付和出资方式。(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四)提供高效海关服务。(天津海关负责)

  (二十五)实行多元化海关税收担保制度。(天津海关会同市金融办、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负责)

  (二十六)推行检验检疫贸易便利化措施,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七)减少和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八)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九)强化现场审批和联合审批。(市审批办会同市监察局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积极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明确目标分工,将工作落实到人。各牵头单位要积极组织、主动协调,参与单位要全力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快落实进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实施细则尽快出台,发挥帮扶作用。同时,主动跟踪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和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反馈进度和效果。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措施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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