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召开的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我市驻京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确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我市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把驻京办事机构建设成为密切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务实为民的服务窗口。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清理我市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1.保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
2.撤销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3.确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意见》规定需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核准后办理登记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能。
1.主要承担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
2.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积极推进公务接待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努力为我市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服务。
3.协助市委做好我市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着力加强对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1.按照"谁派出、谁监管"的原则,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的派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严格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驻京办事机构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管理,每年对驻京办事机构进行审计。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在北京新建和购置具有经营、接待服务性质的场所。
2.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要加强对我市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指导,制定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工作交流会,牵头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市人民政府抓好廉政建设。
3.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要认真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不得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工作步骤
(一)统计调查、制定方案阶段(2010年3月至4月)。对我市现有驻京办事机构进行统计调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形成全面、具体、操作性强的驻京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并于4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清理、完善制度阶段(2010年5月至6月)。对应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对拟保留的,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于5月15日前将驻京办事机构保留或撤销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工作于6月底完成。期间,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实际,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意见,对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建设,确保工作规范运行,做到严格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完善报告制度、加强党的建设。
(三)检查验收、总结上报阶段(2010年7月)。市人民政府对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7月底前将我市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撤销和规范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监察部和国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李泉山任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和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市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市驻京办事机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并明确一名同志负责联络,于4月30日前将工作班子、联络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规范处置资产。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派出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评估工作;严格资产处置程序,妥善处置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资产处置意见要经区县人民政府、市主管部门审核;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核实,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要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指导,严格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妥善安置人员。对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的人员,要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予以安置。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严格落实本方案要求,不打折扣、不开口子,坚决杜绝应撤不撤或变相在京设立办事机构等现象。除市人民政府核准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北京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者派驻人员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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