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9    浏览次数:2

各市、义乌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根据《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12〕5号,以下简称《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开展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此次监测对象包括第一批至第七批认定的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历次递补的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已参加2014年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的企业,此次不再参加省级监测。

  二、监测程序和上报材料

  (一)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监测

  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向所在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省属企业材料直接报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并抄送省级对口联系部门。

  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2)。由各农业龙头企业在浙江农业信息网(www.zjagri.gov.cn)上自行下载并填报。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以内)。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以及参与农业“两区”建设、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2013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相关会计报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2、2013年度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说明2012、2013年度企业有无涉税违法问题。

  6.县级(含)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12、2013年度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7.县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12、2013年度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等情况。

  填写《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时,企业如有以下情况,应作相关说明,并附证书复印件: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认证等。

  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是否发生变动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

  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按照《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对于审核不合格的企业,要说明具体原因。请于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并抄送省级对口联系部门。

  1.审核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发挥的作用特别是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

  2.审核不合格企业的情况,企业不合格原因说明;

  3.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

  4.审核合格企业上报的所有纸质材料。

  三、有关要求

  各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各农业龙头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即视为监测不合格,所在市不得推荐递补企业。经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将取消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由所在市等额推荐其他企业递补。

  联系人: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林家琦,联系电话:0571-86757776。

 

  附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加工类+流通类).xls

 

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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