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委《关于支持我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支持我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提升发展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09〕30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在聚集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区县特色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构筑自主创新高地和高端产业高地,现就支持园区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园区创新发展的战略意义
园区是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支持园区创新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区县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建设完善园区科技创新平台、产学研合作平台、科技金融结合平台,促进高新技术、科技成果、高端人才等聚集,对推动我市加快步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科学发展轨道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支持园区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增加社会就业、增强区县实力的原则,以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为核心,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科技与金融结合等方面的新机制、新模式,加强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建设,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区县自主创新和特色产业发展的核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园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30%,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占园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超过5%;力争3至5个园区升级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至2个园区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展区。
三、支持园区创新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支持园区加强战略研究,完善园区升级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区县及园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等合作,开展总体发展战略研究、创新战略研究和产业发展战略研究,明确园区自主创新、产业聚集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围绕增强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公共服务能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形成产业集群,确定具体目标和措施,制定完善科学合理、特色突出的园区升级发展规划。
(二)支持园区开展产学研合作,增强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园区广泛聚集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及综合集成,与国内外的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基地、产业化基地。支持园区企业围绕园区规划的重点领域和特色产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园区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科技成果对接转化的新机制,围绕优势产业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企业群体创新发展。支持园区企业积极承担和实施国家与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园区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成果转化予以重点扶持。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实施园区能力建设项目和园区企业实施国家与我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要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费匹配。
(三)支持园区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撑园区创新发展。各园区要根据发展现状及规划定位,围绕提升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建立创新平台和专业化服务体系。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共同支持园区建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和检测平台,以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平台等科技服务体系,形成满足园区企业共性需求的研发、检测、信息共享、专业化培训等服务功能,提升园区的创新服务能力。到2015年,全市园区要建设50至80个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检测检验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四)支持社会科技资源向园区开放,服务园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建立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支持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面向园区企业开放。引导鼓励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化等服务。促进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检测中心、大型仪器协作网等,面向园区企业开放服务,并将开放服务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五)支持园区聚集创新创业人才,形成园区高水平多层次人才队伍。以实施"千人计划"为重点,支持园区及区内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聚集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业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着力打造高水平、多层次的人才队伍。支持园区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大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吸引研究生、大学生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践。组织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人员,组成300人左右规模的园区科技特派员队伍,针对园区企业的需求,开展专业化服务。
(六)支持园区加强科技与金融结合,破解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园区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科技投融资平台,设立园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和天使资金等。鼓励金融机构对获得市或区县政策扶持的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无质押无担保商业小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力度。引导商业金融机构扶持园区内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快速成长。鼓励保险公司增设无抵押贷款险种,为无抵押贷款的企业提供保险。在各园区内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培训辅导中心,开展项目立项、融资等培训,提高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能力。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天使投资公司等科技金融机构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七)支持园区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强创新政策落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辅导和培训,使园区内更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认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加强园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企业技术转让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等政策的落实工作,优化园区创新环境。
(八)支持园区发展特色产业,实现各园区错位发展。支持园区依靠自主创新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支持发展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航空航天、现代装备、信息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工程设计、服务外包、创意产业、现代物流等科技服务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园区产业发展统筹规划,按照统筹协调、突出特色、聚焦高端的原则,通过优惠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完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科技型企业向园区定向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特色产业实现集群化发展。完善园区企业准入制度,按照园区规划和产业重点,对入区企业进行筛选,保持园区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特色产业发展方向。
(九)支持园区提升管理水平,打造国内一流园区。加强园区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园区管理人员的境内外考察和培训,支持园区引进高水平管理运营人才,引入国内外成功园区的管理模式和机制,使园区逐步从一般性、综合性管理向专业化、服务化管理转变,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十)支持园区实施提升工程,培育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较好、特色产业优势明显、具备较大发展潜力的园区,市科委启动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创新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和高端科技人才汇聚。
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突出产业特色,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对有优势、有特色、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按照强化引导、以升(扩)促建、科学评估、优扶劣汰的工作原则,推荐升级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展区,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成立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滨海高新区管委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统筹管理、考核评价工作。
附件: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筑自主创新高地和高端产业高地,全面提升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高新区的认定、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市级高新区要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区,要申报升级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展区。
第四条 市级高新区要按照创新、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借鉴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先进经验和模式,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市场规律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级高新区要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结合所在地实际,实现错位发展,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六条 市级高新区要按照统筹协调、突出特色、聚焦高端的原则,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向市级高新区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七条 市级高新区要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和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
第八条 市级高新区要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级高新区内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进行孵化的企业提供创业服务。
第九条 市级高新区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不断完善市级高新区企业准入制度,确保市级高新区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特色产业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项考核不达标的区内企业,进行外迁和整改。
第三章 认定、审批及考核
第十条 市级高新区的遴选范围包括:区县示范工业园区、中心城区科技园区以及区县其他功能区等(以下统称园区)。
第十一条 市级高新区资格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较好、特色产业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较大的园区,由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园区,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称号,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认定为市级高新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的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要明确;
(二)园区的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利
用土地;
(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应突出区域特色且具备较完善的产业链;
(四)园区的发展建设已经纳入所在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该区县已制定支持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组织保证措施;
(五)园区拥有支撑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
(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园区内企业总数的比例高于5%;
(七)园区内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的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数达到10件以上;
(八)园区工业增加值率高于20%;
(九)园区内企业研发总投入占园区营业总收入的比例高于3%;
(十)园区内每万名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数高于1000人;
(十一)园区营业总收入大于100亿元人民币且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长高于20%;
(十二)园区每万元增加值能耗低于0.6吨标准煤。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区考核评价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级高新区考核评价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且符合国家高新区扩区或改变区位的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市级高新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家推荐申报升级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扩展区。
第十五条 对于连续两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不达标的市级高新区,经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市级高新区的称号。
第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要将各区县市级高新区发展作为对该区县自主创新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市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高新区创新体系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聚集、高端科技人才引进和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各区县按照1∶2的比例进行资金匹配。
第十八条 市级高新区每年可集中向市科委推荐区内的科技项目,通过评审后可获得市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和打包贷款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优势企业,依托自身资源,围绕市级高新区主导产业,搭建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经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有关部门视其服务市级高新区企业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以优惠价格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有关部门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境内外从事信用评级、财务管理、知识产权代理、认证、技术经纪和专业化技术转移等的中介机构,开展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5年11月
1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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