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进入加速增长时期,但停车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停车泊位明显不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停车管理比较粗放,大量车辆占路停放、挤占道路资源,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为切实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促进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停车设施发展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方便市民出行、改善交通环境为出发点,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问题为突破口,通过出台支持政策、引入社会资金、加快设施建设、强化科学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转变出行方式等综合措施,逐步解决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形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停车为补充的格局,基本实现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目标。

  二、加强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和监管

  (一)提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具体标准按照2010年修订的《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T29-6-2010)执行。

  (二)强化对配建停车设施工作的监管。新建、改扩建项目所配建的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设计停车设施的,投资主管部门及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实施;对建设中擅自减少原设计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交通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未按规定配建停车泊位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对确因场地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配建停车泊位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照所缺泊位数缴纳易地建设费,市建设交通部门负责按照规划统筹安排泊位建设。易地建设费标准(每平方米)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楼面地价的4倍(每个泊位以30平方米计算),具体收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国土房管局核定,由市建设交通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纳入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

  (四)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和公交场站等项目建设,在外环线、快速路环线周边规划建设一批大型公共停车场,实施低价停车政策,鼓励市民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形成"停车+换乘"模式,减少进入中心城区的机动车。

  三、出台鼓励停车设施发展政策

  (一)市财政设立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按照规定,支持鼓励停车场(库)建设,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增建停车泊位补助和停车管理设施投入等方面。区级财政参照上述原则设立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

  (二)新建公共停车场(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范畴,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土地整理成本由政府协调通过土地平衡解决。

  (三)利用城市边角、空地等闲置空间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政府授予建设单位临时经营权。

  (四)对已建商业设施项目,经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商务、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增建停车楼(库),增建的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建筑规模。

  (五)对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项目,大配套费和小配套费减免50%,免收临时占用绿地费,绿地补偿费按照评估价格补偿,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六)对停车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地区的大型商业、金融、商务办公、餐饮娱乐等公共服务业项目,按照政府要求增建公共停车泊位的,根据项目归属,从市或区级停车设施专项引导资金中适当予以补贴。

  (七)对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于项目建成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停车服务收入的营业税。

  (八)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库)在满足自用的前提下向社会车辆有偿开放,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执行。根据向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在工商、经营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工商、地税、公安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另行制定。

  四、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停车设施建设责任

  (一)加快实施公共停车场(库)建设三年(2010-2012年)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计划逐级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建设计划顺利推进,改善交通环境。

  (二)市人防部门要集中人防易地建设资金,每年建设1至2处公共停车场,新建人防工程要尽量用于停车。

  (三)桥梁产权单位要合理利用立交桥下空间资源建设停车场,适度满足周边停车需求。

  (四)市建设交通部门要充分利用临时空地建设临时停车设施。

  (五)市国土房管部门要盘活物业居住小区闲置停车泊位,鼓励开发商以租售结合等形式增加泊位供给。

  (六)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本区县无停车设施或停车设施不足的老旧居住区分期分批建设一批立体化停车设施,充分利用边角、空地、甬道等闲置空间设置停车泊位,并完成挪作他用停车场(库)的清理恢复工作。

  五、调整停车收费价格体系

  (一)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收费采取计时为主、计次为辅、有所差别的收费原则。

  (二)将中心城区分为三类地区进行收费管理:一类地区为市中心商业繁华区域(如劝业场、食品街、小白楼、大胡同等区域);二类地区为中环线以内及其附近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如奥体中心、水上公园等区域);三类地区为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制定。

  六、提高停车管理综合水平

  (一)科学规划道路停车泊位,严格控制道路停车,逐步削减道路停车规模。

  (二)大力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建立停车运营服务平台,建设信息采集、实时监控、信息实时发布、路面停车诱导服务等系统,实时提供停车信息,方便驾驶人停车。建立机动车停车收费系统,逐步在全市停车场实施"一卡通"收费,保障停车收费统一、规范。

  (三)依法严格治理违法停车,规范静态交通秩序。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市民遵章守法和交通安全、交通文明意识。

  七、成立专项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机动车停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协调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政策制定、经营管理等工作,指导和推进我市停车设施规范有序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交通 设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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