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31    浏览次数:1

#TRS_AUTOADD_1306829728671 P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6829728671 TD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6829728671 DIV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6829728671 LI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6829728671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6829728671 P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6829728671 TD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6829728671 DIV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6829728671 LI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306829728671 { MARGIN-TOP: 6px; FONT-SIZE: 10.5pt; MARGIN-BOTTOM: 6px; FONT-FAMILY: 宋体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更好地满足首都市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家庭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规范发展的原则,围绕本市家政服务“输入有基地、岗前有培训、劳动有合同、工作有保险、维权有保障”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简称“家七条”):

  一、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

  积极探索和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使用全市统一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所需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符合享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期限(3年)免征营业税的支持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现有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按照员工制企业模式实施规范化管理,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建立家政服务员输入基地

  通过省际间签订劳务协议,在中西部劳动力主要输出省份和本市对口援助地区建立一批面向北京的家政服务员输入基地,提高劳动力流动的组织化程度,逐步解决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盲目、无序流动及季节性人员短缺等问题。输出输入地双方在信息交流、人员招聘、用工培训等方面积极开展合作,引导家政服务企业与输入基地进行有效对接,共同做好家政服务员输入前后的管理及技能培训等工作,形成有组织、有秩序、有规模地定向输入家政服务员机制。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数据库,实现家政服务的可追溯性,让接受家政服务的市民安心、放心。

  三、加强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

  将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列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的教学课程体系,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考核鉴定、统一资格证书,逐步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培训机构建设,通过政府招投标的方式认定一批职业院校和具备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作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家政服务员的培训任务。鼓励培训机构与输入基地合作办学,通过在输入基地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输入前的技能素质。委托专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参加培训的家政服务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鉴定机构鉴定补贴。完善评价体系,逐步推行家政服务员持证上岗制度。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由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鼓励各类人员在家政服务业创业、就业

  把发展家政服务业与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对自主创业从事家政服务业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政服务业就业,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家政服务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在家政服务企业从事家政服务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政服务业。

  五、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家政服务企业,为企业设立、经营、融资等提供便捷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合理布局,扶持社区内家政服务场所建设,鼓励商业性投资或政府投资等方式,帮助小型家政服务企业解决服务场所问题。支持家政服务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增加服务网点,建立服务网络。从事家政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六、维护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定期组织公布家政服务员的工资指导价位,为家政服务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提供参考依据。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家政服务企业支付给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政服务企业及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家政服务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在家政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规范对家政服务业的管理和服务

  逐步完善涉及家政服务业的政策法规,为发展家政服务业提供法制保障。整合本市家政服务网络,加强家政服务业信息的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规范有序;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协调、维权、规范和指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免费服务。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逐步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形成供需各方相互信赖、安全可靠的市场环境。

       市商务、人力社保部们要牵头建立本市家政服务业指导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