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9〕120号)、《天津市气象条例》、《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气发〔2010〕7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适用于渤海海域天津市预报责任区内台风、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预警、全面应对。利用一切手段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灾害防范意识,形成监测预警、信息编制、信息传播、防御指引、社会救助等全面应急响应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和天津警备区、 武警天津总队负责同志担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气象灾害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海洋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市政公路局、市通信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天津海事局、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
2.2 工作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
2.3 专家机构
根据我市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我市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4 区县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2.5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5.1 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气象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指示,组织指挥全市气象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宣布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宣布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研究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解决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5.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关于气象灾害防范与应对工作指示;为市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联席会和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管理气象灾害应急专家队伍;总结分析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并向市指挥部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6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市应急办:负责及时掌握和汇总全市气象灾害及其应急防御信息,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间灾害应对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组织粮油保障供应;积极争取和安排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灾害期间电力生产和供应,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全力恢复和保障电网正常运行;掌握有关应急物资、紧急医药用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状况、生产能力和储备情况,建立相关档案,根据应急需求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5)市商务委:负责保证灾区猪肉、鸡蛋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市农委做好蔬菜供应,加强市场监测,做好市场调控;负责组织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6)市教委: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中小学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按有关要求做好全市中小学停、复课的组织工作并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7)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保障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在危险路段、建筑工地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置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组织抢修损毁公路。
(8)市市容园林委:负责组织储备清融雪的物资、设备,组织清除市区道路积雪;负责灯光照明及相关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对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检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负责行道树的防风修枝,及时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
(9)市农委: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负责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及时了解全市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的生产、存储等信息,组织好蔬菜、肉、蛋、奶等农产品上市工作;组织专家和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10)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1)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全市高速公路沿线的巡控,负责城区交通疏导,对事故易发、多发路段严密监控;做好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车辆秩序维护等工作;做好以防火灭火为主的各项消防保卫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承担消防救援任务。
(1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灾情核查、评估和上报工作;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指导和协调救灾款物捐赠、转移安置灾民、灾民生活救济、损毁民房重建等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会同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14)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因气象因素可能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指导和部署有关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各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开展危房解危和鉴定工作;组织专家赴灾区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帮助灾区开展灾后重建。
(15)市水务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抗旱监测信息;组织防洪安全检查,组织修订防洪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防汛抢险、防洪调度,编制防汛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指导受损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修。
(16)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对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救治设施和药品供应;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7)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测及警报,及时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气象灾情和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上报;组织应对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部门联合会商工作;负责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
(18)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发现污染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消除污染的措施建议。
(19)市海洋局:负责及时提供因气象因素引发海洋灾害的监视监测和预报预测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信息。
(20)市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旅游景点游客和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因灾滞留在景区内的人员实施救援工作。
(21)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高危行业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后重建和恢复的协调工作。
(22)市交通港口局:负责保障城市公交客运的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和监督铁路、机场、港口、道路运输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和救灾物资储备计划、统计、报告及运输工作;负责协调铁路、机场、港口、长途客运因灾滞留旅客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23)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市政设施的防风、防雨检查;按照职责组织清融雪队伍、设备和物资,清除外环线和普通公路积雪;负责监督检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做好预防气象灾害的物资、机械设备和应急队伍的落实工作。
(24)市通信局:负责组织对因灾受损的通信设施进行抢修,保障公用通信网络正常运行;指导灾后公用通信网络的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有关发布规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利用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5)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按照有关发布规定,组织协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社会播发本级气象局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6)天津海事局:负责天津辖区海上船舶、人员遇险搜救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通过海事电台等途径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为航海安全提供保障。
(27)天津警备区: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协调驻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28)武警天津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3 监测、预警和预防
3.l 监测预报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健全应急监测队伍,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2.3 发布途径
建立完善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建设、交通、农业、教育、人力社保、旅游等部门应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路段,以及农村、山区等建立起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设施,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信息传播的及时准确。
3.3 联动联防
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市和区县两级气象部门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保、国土房管、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海洋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会商分析制度和应急联动联防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预报、预测和预警,并实现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灾情和险情等信息的及时共享。
3.4 预警准备
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本地区、本部门可能受到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人员,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 预警级别
气象部门根据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4.1 Ⅰ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6级及以上)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并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市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本市周边地区的。
4.2 Ⅱ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13级)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4)干旱:全市范围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摄氏度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 最低气温降至零下4摄氏度以下。
(7)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8)陆地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10级(或阵风风力达12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9)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且有成片40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10)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3 Ⅲ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0~11级)影响我市。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市市区或4个及以上区、县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市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4)干旱:我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 最低气温降至零摄氏度以下。
(6)海上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7)陆地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可能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或阵风风力达10级)以上大风天气;或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8)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9)低温:过去72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10)高温:过去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摄氏度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仍将持续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
(11)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且风力达到或超过5~6级。
(12)大雾: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仍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
(13)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
4.4 Ⅳ级预警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8~9级)影响我市。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市区或4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2个及以上区、县出现超过10毫米的降雪。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0摄氏度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 最低气温降至4摄氏度以下。
(5)低温:过去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摄氏度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摄氏度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6)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摄氏度及以上,且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37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7)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
(8)大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2个及以上区、县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以上实况,并可能持续。
(9)霜冻:春季(3月至5月)和秋季(9月至11月),预计未来24小时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10)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详见附件1。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与信息报告
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气象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开展防灾、抗灾、救灾行动,确保社会稳定和电力、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通信、市政等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农业、民政、水务、海洋、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由市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报告。
5.2 响应启动
在市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气象灾害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或国务院有关应急启动命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 分级响应
5.3.1 Ⅰ级响应(当Ⅰ、Ⅱ级预警灾害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市指挥部经分析研判,向市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直接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工作。气象部门汇报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报意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分析气象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市指挥部形成应对气象灾害决策建议,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3)市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相关部门,赴灾情严重地区指挥防灾救灾工作。
(4)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各自应对气象灾害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5)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必要时请求支援。
5.3.2 Ⅱ级响应(当Ⅲ级预警灾害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市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及防灾救灾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抢险救灾防御重点和对策,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2)市指挥部加强统一指挥,派出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筹集、调运防灾救灾资金和物资,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加强值守,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随时做好增援准备。
5.3.3 Ⅲ级响应(当Ⅳ级预警灾害发生时)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由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要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2)市指挥部视灾情派出若干工作组,到受灾较重地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5.4 分灾种响应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值守,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积极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处置相关措施。
气象灾害分灾种响应详见附件2。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救治伤员、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灾情广泛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5.7 信息公布
灾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将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公布。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由市指挥部视情况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报告、评估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在应急响应结束后,要立即组织开展灾情的调查、收集、整理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重点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上报市指挥部。
6.2 救济救灾
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救助物资储备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救助工作。
6.3 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要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病的传播及蔓延。
6.4 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建设、水务、通信等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5 灾害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
6.6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成立各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建立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及时更新和补充技术装备,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防范和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
学校、医院、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气象部门要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应急联系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收集、传递灾情信息。
各街道、乡镇至少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气象协理员,各社区和村至少设立一名气象信息员。气象协理员和气象信息员要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协助组织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工作,报告气象灾害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7.2 机制保障
7.2.1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联席会制度
市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联席会,总结、安排、部署全市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
7.2.2 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根据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形势,适时召开气象灾害应急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7.3 资金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防灾救灾经费,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并明确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确保气象灾害应对工作顺利进行。
7.4 物资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强并督促有关企业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的专用物料、器材、装备、工具等的储备,开展物资装备的调查摸底,增加必要的物资装备,建立物资装备数据库和更新管理制度。
7.5 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要保证气象灾害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气象灾害组织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7.6 法制保障
制订和完善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法规、规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市气象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保障方案,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
8.2 培训与演练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及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相关知识。有计划地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8.3 监督检查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分级统计表
2. 分灾种响应
3. 天津市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4. 名词术语
主题词:气象 灾害 预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