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评价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制定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评价指标由三部分构成:当地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0%;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45%;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
办法明确,消费者满意度指标包括: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了解程度、实施效果、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情况。检测食品品种包括群众反应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及当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确定的重点品种,并结合当地食品消费排序确定。检测样本数不低于城市人口万分之五,社区居民、政府公务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各不得低于20%。
据悉,下半年上述八部局将依据《办法》,在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林省辽源市、河北省唐山市、河南省商丘市、湖南省常德市、福建省厦门市、四川省绵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重庆市璧山县等11个市(县)启动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