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改革方案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规定,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加快停车场建设,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结合我市发展实际,考虑市民承受力,采取计时停车为主、计次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实行不同区域有差别的收费政策,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具体方案如下:

  一、差别化收费区域和收费时段划分

  (一)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建立动态的区域划分调整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引导出行、调节需求"的作用,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

  (二)根据中心城区(市内六区,下同)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划分为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为市中心商业繁华区域(如劝业场、金街、食品街、国际商场、小白楼、大胡同等区域)。

  二类区域为中环线以内及其附近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如奥体中心、水上公园等区域)。

  三类区域为外环线以内,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上述区域四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计时与计次收费的时段划分。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7时至21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时至次日7时为计次收费时段;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7时至18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18时至次日7时为计次收费时段。

  二、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一)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各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二)夜间计次收费标准。各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夜间计次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三)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包月停车收费分为夜间包月和昼夜包月两种形式。夜间包月是指夜间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停车。昼夜包月是指按自然月份的昼夜停车。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四)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为提高交通疏导效率,在活动举办地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临时计次收费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五)中心城区旅游景点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所在区域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停放8至24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收。

  (六)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车收费仍按现行计时收费标准执行,暂不作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七)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收费,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八)因交通事故和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照所停放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强道路停车经营企业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认真执行价格政策,严禁随意少收或多收等乱收费行为。

  (二)规范各类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志,统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标志牌(即"P"牌)公示内容。在停车标志牌上应标明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停车场编号、泊位数量、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三)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楼除外)的登记备案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规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交通 车辆 收费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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