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市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出版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金融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烟草专卖局、市通信局、市邮政局等部门组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具体措施,通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指导和督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有关工作。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局级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并指派1至2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专门负责与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本区县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
二、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从有利于增加市场主体数量、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增加收入、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落实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各项政策,督促引导无证无照经营人员办证办照、合法经营。按照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经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仍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建设交通、环保、农业、文化广播影视、卫生、质监、出版、安全监管、金融服务、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许可或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以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或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并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情况。
(五)房屋产权、物业、供水、供电、电信、邮政、通信等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在接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停止向违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条件的执行通知后,应立即执行。
四、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以及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期限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督促整改、行政处罚时,应同时将整改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职能部门。具体信息通报制度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每月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情况统计。
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
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根据市联席会议下达的年度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主要包括完善机制、明确分工、查处情况、信息报送、工作总结等内容。各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于每年年底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提交本年度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总结,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区县年度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损害公平竞争,偷逃税款,侵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的重要性,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制度,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把综合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疏堵结合、分类治理。对下岗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从事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或其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适当放宽办理期限。对符合我市《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32号)等规定的,要做好"变无证照为有证照"工作;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办理证照的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可免于审批登记的,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以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激化矛盾,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并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
(四)加强督查、追究责任。联席会议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强化过错责任的追究。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放任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发生,导致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工商 治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