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我国吉林、上海、北京等部分地区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入冬以来,我市火灾呈多发态势,火灾形势异常严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市人民政府今冬明春消防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全力做好我市消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通知》精神,高度重视防火工作。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深入研究分析本区县防火形势,结合实际提出改进防火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亲自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要督促所属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有针对性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协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有关部门对防火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 "津门防火墙"工程检查验收工作,迅速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民政、文化、建设、工商、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冬季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大监管力度;商务、旅游、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在本行业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不断推动冬季防火工作深入开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逐个进行安全检查,尤其对正在进行建筑外部整修、建筑外保温施工的工程,要着重检查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现场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结合本单位实际,迅速开展内部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制定隐患整改计划,落实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要切实做到自查工作不留盲区、整治隐患不留死角、督改措施不留余地。

  三、完善夯实工作基础,深化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各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清整活动,各街道(乡镇)要建立消防工作办公室,有效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深入推动"四个一"建设。其中,农村"四个一"建设包括:成立一支志愿消防队、配置一台农用(轻便)消防车(泵)、建设一个消防活动站(室)、设置一处消防宣传专栏;社区"四个一"建设包括:成立一支志愿消防队、配置一个防灾应急工具箱、建设一个消防活动站(室)、设置一处固定消防宣传专栏。确保2011年我市农村和社区100%完成"四个一"建设任务。同时,要加强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安全监管,并形成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我市社区和农村火灾伤亡人数上升的势头。

  四、不断加大消防投入,提升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水平。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消防经费投入,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水平,增强城市整体抗御火灾和其他特殊灾害的能力。对于当前消防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可以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到2011年,全市各区县都要将消防部队业务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县要按照2010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要求,落实政府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的招收工作,充实消防队伍力量,增强防火、灭火能力。

  五、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的高压态势。各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围绕提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加强对社会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拆除。特别是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同意施工和投入使用,对边设计、边审核、边施工的工程要严格审核,严格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时限,提出要求,确保2010年底前整改完毕。公安消防和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等消防专业力量,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进一步修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技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快速到场,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消防宣传全面覆盖,不断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公安部门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局、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发动广大消防志者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不断增加消防宣传覆盖面,逐步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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