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共卫
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
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
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
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
制度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经市
人力社保(人事)工资主管部门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
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从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健康教育
(区县健康教育中心)、妇幼保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区县
妇幼保健所)、精神卫生(此类机构不含医院)、应急救治(市、

区县急救中心)、采血供血(市血液中心,区县采供血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计划生育研究所、药具管理站,区县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站、药具站,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等专业公

共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区县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不含二级及以上医院)。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按
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建立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收入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
本工资是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分
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
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按月发放。奖励性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绩效

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各区县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绩效工资制度,一律
不得随意提高绩效工资标准,不得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纠正,并严肃处理。
  (三)绩效工资总量标准和审批执行。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
于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
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人力社保、财政部
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
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
因素核定绩效工资水平。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定市直属公共卫生事
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区县公共卫生与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
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
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并在本单位公开。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内容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公共
卫生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
取得的服务性收入及其他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所需经费
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
  财政部门将集中上缴收入的10%作为绩效工资调节资金集中
管理使用;其余90%的上缴收入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
付各缴款单位,用于开展业务、发展事业和发放绩效工资等,有
剩余的,经市或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奖
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与奖励性绩效工
资总量所占比重按7∶3确定。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区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
全额拨付离退休人员经费。按不低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
式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总量的110%编制预算并核拨经费,其中增拨
的10%经费用于聘用非正式工作人员开支。根据基层医疗卫生事
业单位发展需求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核拨社区基本公共卫生补助
经费及其他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继续按
照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区县财政在全额保障正式工作人员基本
工资的同时,不再拨付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原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对实行社区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给予支付的制度转
为市财政对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定额补助
的制度。今后调整工资及津贴补贴,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当年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及其他
收入的5%上缴同级财政,作为绩效工资调节资金集中管理使用。
其余95%的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开展业务、发展事业和发放
绩效工资等;有剩余的,经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批准
后可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与奖励性绩
效工资总量所占比重按6∶4确定。
  (三)市和区县人力社保、财政、卫生部门要及时准确掌握
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人均收入水
平,由高到低编制各单位的人均收入表。将集中的调节资金补给
绩效工资水平较低的单位,使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
位正式工作人员的人均收入基本均衡。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基础性绩
效工资的级差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与员级的级差标准,按
照1.8∶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管理人员四级职员与十级职员的级
差标准,按照1.7∶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工勤人员技师与初级工、

普工的级差标准,按照1.3∶1的垂直压缩率确定。(见附件1)
  (五)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的绩效工资。
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统一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在
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
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绩效
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在
职人员保留物价补贴、回民补贴、独生子女费、防暑降温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住房
补贴、加班费、值班费和国家规定的护龄(卫生、防疫)津贴。
我市规定的其他津贴补贴项目并入绩效工资。各区县、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自定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或并入绩效工资。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
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我市统一规定之外发放的
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
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
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国家规定30%的部分

(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总量,不再另行发放。
  (七)加强绩效工资分配的考核和激励导向作用。市卫生局
要制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意见,
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
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

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

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

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

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八)发放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按我市统
一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见附件2)。
  发放生活补贴的同时,保留物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
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补贴、住房补贴、

归侨津贴、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未纳入奖金、未纳入补贴、

护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单独享受的退休费补

贴补助。我市规定的其他补贴补助项目纳入统一的生活补贴。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财务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
施绩效工资制度,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提
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政策,做好思
想政治和政策解释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
定和职工队伍安定。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做好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的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严格编制、人员管理。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
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严格落实编制
管理规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在编制范围内按照事业单位公
开招聘的规定进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做好与其他相关改革政策的衔接配套。各区县人民政
府和人力社保、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和监督
检查机制,将建立绩效工资制度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
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
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把握政策原则和工作
程序,确保绩效工资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平稳实施。
  (四)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民
银行天津分行、市卫生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
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

〔2006〕112号),制发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并重新审理账

户开立手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要求,开立收入汇缴账户和

位零余额账户(或支出专用账户),同级财政部门开立"收支两

条线"财政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
位,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个基本账户。
  (五)严格清理小金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中办发〔2009〕18号)和我市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实施意见,对单位"小金库"进行专项治理,对设立"小金库"的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专款专
用。绩效工资一律采用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考核后,由单位划入职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七)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各区县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加
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管理,做
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今后,绩效工资标准的变动须报主管部
门批准,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附件:1.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
      性绩效工资级差标准
     2.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
      活补贴标准                 
 
主题词:工资 卫生 医疗 意见 通知

分享到: 收藏本文